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82號原 告 廖茂榮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被 告 廖國長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被 告 廖彩雲 廖文郁 廖文胤 廖美玲兼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江月貌被 告 廖佳川上 一 人財產管理人 廖李瑞智被 告 廖國華 之1訴訟代理人 鄭梅香被 告 廖偉利 4樓被 告 許昭堂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被 告 許美華 許俊雄 許俊生 許秀美 許正義 許美香兼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聰被 告 許美娟 許秀巒被 告 賴陳緣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賴進文被 告 賴人豪 9兼上列 賴琳淳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賴進興被 告 賴淑秋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琳淳被 告 賴謙龍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賴雅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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