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郁茹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
債 權 人 挺均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原寶華銀行,即星展銀
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人)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99年4月13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件中關於各債權人每期受清償金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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