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75號原 告 乙○○被 告 台北市私立祐德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曾允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7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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