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8年度,175號
TPDV,98,勞訴,175,201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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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北市私立祐德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7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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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