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37752號
TPDV,96,票,37752,20100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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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7752號
抗 告 人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6年度票字第37752 號本票裁定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24日本院所為之駁回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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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