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508號
TPDM,99,訴,508,201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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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465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10月 2日以95年度中簡字第235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 年11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8年10 月31日上午3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3段158巷底 市○○道高架橋下,騎乘擺放該處供人自由使用之腳踏車後 (所涉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同日凌晨3時53分許 ,行經臺北市松山區○○○路66巷101號前,見甲○○一人 獨行有機可趁,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搶奪犯意,騎 乘上揭腳踏車自後接近,利用甲○○不及防備之際,自後方 搶走甲○○之背包(內有零錢包,現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學生證、健保卡、身分證、華南銀行金融卡、SHARP牌 WX-T8 1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LG牌 KX190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等物, 得手後即將腳踏車棄置後逃逸。其除留下現金花用,並以行 動電話2支交換毒品施用外,背包及其餘物品則盡數丟棄, 嗣經甲○○報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搶奪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 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 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及證 人沈政憲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 片附卷可憑,是被告任意性自白有上開證據足資補強,堪認



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 堪認定,應依法論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又被告有如事 實欄所述之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於90年間同因搶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有前開刑之執行前科, 有上開紀錄表可查,素行非佳,本件僅因缺錢花用,即於深 夜在暗巷內恣意對夜歸女子行搶,嚴重蔑視他人之財產,且 搶奪行為本質亦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其犯後復未與被害人 甲○○達成和解,或賠償財物損失,自應予以非難,惟此次 犯後始終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暨被告素行、生活狀況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搶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查本件查獲經過,係警方於被告99年1月29日經通知到案 第1次接受警詢坦承本案犯行前,即已先行受理被害人甲○ ○報案,並調閱案發當日之監視器錄影記錄而經被告之父林 顯傳指認被告,顯見被告坦承本案犯行前,承辦員警已根據 上開客觀事證而為被告涉犯本件搶奪路人財物之合理質疑, 並非無確切根據之單純主觀上懷疑,是被告稱先有自行投案 云云,自非在有偵查權限之人發覺犯罪前自首,爰無從援引 自首之規定予以減刑,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力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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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