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6號
KLDM,91,附民,6,200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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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原   告 群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五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如起訴狀所載(詳附件),未提出任何陳述及證據。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五號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王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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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