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
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五一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
九八五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賴岳森(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七八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與洪登樂(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 度簡字第七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共同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賴岳森提 供身分證件予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由甲○○ 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將賴岳森變更登記為址設臺北市 ○○區○○路五一號六樓之九超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超宇 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其等明 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據銷售及勞務之內容據實 開立統一發票,仍由賴岳森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 所申填超宇公司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卡,於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四日領用超宇公司之統一發票後,交付甲○○開立使 用,其等明知超宇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彩虹開發有限公 司(下稱彩虹公司)等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自九十五年 九月間起至九十六年六月間止,以超宇公司名義虛開面額達 新臺幣(下同)六千一百三十一萬六千五百九十四元之不實 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一百三十五張,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彩虹公司等充當進貨憑證使用(銷售額、稅額及發票件數 詳如附表一、二)。而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於取得前開虛偽 統一發票後,即於上開期間,持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向 各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賴岳森 及洪登樂即以此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 額共計二百四十七萬零九百六十八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 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 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核均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賴岳森於偵查中證述內容相符(臺北地檢署九十八年 度偵緝字第一二五一號卷第三四頁),並有超宇公司九十五 年七月三日變更登記表、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領用統一發 票購票證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稽查報告、超宇公司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等件附卷可參(臺北 地檢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一四六號卷第三至七、十五、二 一、七二至九六頁),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理由: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 。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 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類 ,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自明,而營利事業銷貨 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 之一種。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 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 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三條明定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 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 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犯罪 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 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 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 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 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 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 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 高法院著有九十二年臺上第三六七七號判例參照。 ㈡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 漏稅捐罪。
㈢被告甲○○與共犯賴岳森、洪登樂間,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並由被告下 手實施,應以共同正犯論;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被告 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共犯賴岳森共同實施犯罪,為 身分犯,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 。
㈣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 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 犯,均僅論以一罪。
㈤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 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 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㈥爰審酌被告因為圖虛資超宇公司營業額以辦理貸款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暨犯罪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賴岳森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聯絡,明知與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間並無實際交易,仍開 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上開公司行號,並由該等公司行號持如 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幫 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稅捐稽 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惟按稅捐 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 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 第三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虛設行號本身無銷貨之事 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 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 營利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之問題,而販賣發票 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 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查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公 司行號,涉嫌虛設行號一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八 年十二月八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八○一○三○三四號函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 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九八○○二五七九三號函、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區 國稅桃縣三字第○九八一○五九八七○號函、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北區國稅北縣三 字第○九九○○一七三七五號函等在卷足憑(本院卷第四六 、六八、七四、八八頁)。是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既為虛設 行號,自無對其等課徵營業稅之餘地,因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三條係處罰結果犯之規定,被告交付發票之行為,要無成立 幫助逃漏稅捐之可能,被告縱有開立發票供如附表二所示公 司申報稅捐,亦與幫助逃漏稅捐罪無涉,惟此部分與上揭經 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間,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略以:甲○○與另案被告 梁德源自九十四年一月起,推由梁德源擔任址原設臺北市信 義區○○○路段四八二號六樓之一「立威實業有限公司」( 後遷至臺北市北投區○○○路○段一八一號三樓之三,下稱 立威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 知立威公司自九十四年一月起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且統一 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並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 製,竟基於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共同基 於概括之犯意聯絡,以立威公司之名義,填製九十四年三月 至六月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六十八紙,銷售額計一 億六千七百五十萬五千二百三十五元,交付予藝思視覺創意 有限公司、新裕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丞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日陽清潔股份有限公司、得順昌企業有限公司、上享土 木包工業、安強興業有限公司、漢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 山科技有限公司、桓新企業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充作進貨憑 證並經上開公司各負責人持其中六十六紙發票(銷售額共計 一億六千六百三十五萬三千四百三十五元),申報扣抵進項 稅額,而幫助前述藝思視覺創意有限公司等公司逃漏營業稅 共計八百三十一萬七千六百七十五元;並於九十四年五月間 委託不知情之陳秀惠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人員以郵寄方式向台 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申報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 書,作為立威公司買賣受商品之進銷項憑證,而逃漏營業稅 。因認被告甲○○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 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實會計 憑證罪嫌,而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 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透過 洪登樂將立威公司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七星」之 人,公司執照及統一發票全部交給洪登樂,立威公司九十四 年三月至六月的統一發票均非我所開立云云,是以尚無從遽
論被告主觀上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且上開論罪科刑部分 為被告與共犯洪登樂、共犯超宇公司負責人賴岳森共同所為 犯行,併辦部分係被告與共犯立威公司負責人梁德源,則二 者犯罪情節迥然不同,難認有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以概括 犯意而為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此併辦部分非本院所得審 理之範圍,宜將此併辦案件退回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 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徐淑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應抄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金額(新臺幣)│逃漏稅額(新臺幣)│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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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信欣旅行│九十六年│SU00000000│一萬二千零三十三元│六百零二元 │
│ │社股份有│三月 │ │ │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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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同上 │九十六年│TU00000000│二千二百十三元 │一百十一元 │
│ │ │五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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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同上 │九十六年│TU00000000│一千九百七十六元 │九十九元 │
│ │ │五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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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同上 │九十六年│TU00000000│四千二百八十六元 │二百十四元 │
│ │ │五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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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彩虹開發│九十五年│QU00000000│三十萬元 │一萬五千元 │
│ │有限公司│十二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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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十九萬二千五百元 │九千六百二十五元 │
│ │ │一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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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十九萬一千八百元 │九千五百九十元 │
│ │ │一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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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十八萬七千七百元 │九千三百八十五元 │
│ │ │一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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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十七萬九千二百元 │八千九百六十元 │
│ │ │一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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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二十萬五千元 │一萬零二百五十元 │
│ │ │一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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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三十萬二千元 │一萬五千一百元 │
│ │ │三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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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三十一萬零六百元 │一萬五千五百三十元│
│ │ │三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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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三十萬六千八百元 │一萬五千三百四十元│
│ │ │三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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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二十九萬五千八百元│一萬四千七百九十元│
│ │ │四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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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二十八萬六千五百八│一萬四千三百二十九│
│ │ │四月 │ │十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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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二十九萬八千五百元│一萬四千九百二十五│
│ │ │四月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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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朗訊廣告│九十五年│QU00000000│四十二萬五千元 │二萬一千二百五十元│
│ │股份有限│十二月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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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三十九萬六千元 │一萬九千八百元 │
│ │ │十二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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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四十一萬五千元 │二萬零七百五十元 │
│ │ │十二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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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技佳工程│九十五年│QU00000000│四十萬元 │二萬元 │
│ │顧問有限│十一月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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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六十萬元 │三萬元 │
│ │ │十二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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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中華電信│九十六年│TU00000000│一千三百三十三元 │六十七元 │
│ │股份有限│六月 │ │ │ │
│ │公司臺灣│ │ │ │ │
│ │北區電信│ │ │ │ │
│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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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同上 │九十六年│TU00000000│一千三百三十三元 │六十七元 │
│ │ │六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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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同上 │九十六年│TU00000000│一千三百三十三元 │六十七元 │
│ │ │六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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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同上 │九十六年│TU00000000│一千三百三十三元 │六十七元 │
│ │ │六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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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同上 │九十六年│TU00000000│一千三百三十三元 │六十七元 │
│ │ │六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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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同上 │九十六年│TU00000000│一千三百三十三元 │六十七元 │
│ │ │六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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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同上 │九十六年│TU00000000│一千三百三十三元 │六十七元 │
│ │ │六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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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同上 │九十六年│TU00000000│一千三百三十三元 │六十七元 │
│ │ │六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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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同上 │九十六年│TU00000000│一千三百三十三元 │六十七元 │
│ │ │六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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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仲信金資│九十五年│QU00000000│一百萬五千元 │五萬零二百五十元 │
│ │產管理開│十二月 │ │ │ │
│ │發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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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八十七萬五千元 │四萬三千七百五十元│
│ │ │十二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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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一百三十二萬元 │六萬六千元 │
│ │ │十二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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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協泰實業│九十六年│RU00000000│三十二萬五千九百二│一萬六千二百九十六│
│ │股份有限│二月 │ │十元 │元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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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萬泰祥國│九十六年│RU00000000│七萬五千元 │三千七百五十元 │
│ │際開發股│一月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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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十三萬六千元 │六千八百元 │
│ │ │二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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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十五萬元 │七千五百元 │
│ │ │二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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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天風設計│九十六年│SU00000000│十萬元 │五千元 │
│ │企業有限│四月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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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郇城國際│九十五年│PU00000000│一百零五萬四千零三│五萬二千七百零二元│
│ │開發有限│九月 │ │十七元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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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同上 │九十五年│PU00000000│二萬九千四百元 │一千四百七十元 │
│ │ │九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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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巨珀興業│九十五年│QU00000000│一百零一萬四千七百│五萬零七百三十八元│
│ │股份有限│十一月 │ │五十元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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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一百萬六千二百五十│五萬零三百十三元 │
│ │ │十一月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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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八十八萬三千七百五│四萬四千一百八十八│
│ │ │十一月 │ │十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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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慶鴻營造│九十五年│QU00000000│六十二萬八千三百五│三萬一千四百十八元│
│ │股份有限│十一月 │ │十七元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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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五十二萬三千八百十│二萬六千一百九十元│
│ │ │十一月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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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七十九萬七千一百二│三萬九千八百五十六│
│ │ │十二月 │ │十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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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十│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七│
│ │ │十二月 │ │三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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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七萬元 │三千五百元 │
│ │ │十二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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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四方通行│九十六年│TU00000000│三千六百八十六元 │一百八十四元 │
│ │旅行社股│六月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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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全日旅行│九十六年│RU00000000│十四萬八千五百七十│七千四百二十九元 │
│ │社股份有│二月 │ │一元 │ │
│ │限公司高│ │ │ │ │
│ │雄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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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仕熹科技│九十六年│TU00000000│二千一百九十元 │一百十元 │
│ │有限公司│六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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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立錕科技│九十六年│TU00000000│二千一百九十元 │一百十元 │
│ │有限公司│六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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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中太肉鋪│九十五年│QU00000000│一百二十五萬元 │六萬二千五百元 │
│ │ │十二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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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閩南營造│九十五年│QU00000000│四十五萬七千一百四│二萬二千八百五十七│
│ │有限公司│十一月 │ │十三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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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四十七萬六千一百九│二萬三千八百十元 │
│ │ │十一月 │ │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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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四十七萬六千一百九│二萬三千八百十元 │
│ │ │十一月 │ │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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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四十七萬六千一百九│二萬三千八百十元 │
│ │ │十一月 │ │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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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四十七萬六千一百九│二萬三千八百十元 │
│ │ │十一月 │ │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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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四十五萬七千一百四│二萬二千八百五十七│
│ │ │十一月 │ │十三元 │元 │
├──┼────┼────┼─────────┼─────────┼─────────┤
│六十│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四十七萬六千一百九│二萬三千八百十元 │
│ │ │十一月 │ │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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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五十一萬四千二百八│二萬五千七百十四元│
│ │ │十一月 │ │十六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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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四十七萬六千一百九│二萬三千八百十元 │
│ │ │十一月 │ │十元 │ │
├──┼────┼────┼─────────┼─────────┼─────────┤
│六三│同上 │九十五年│QU00000000│四十七萬六千一百九│二萬三千八百十元 │
│ │ │十一月 │ │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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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宅電通工│九十六年│SU00000000│三十六萬一千九百零│一萬八千零九十六元│
│ │程股份有│三月 │ │四元 │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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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四十萬元 │二萬元 │
│ │ │三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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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四十二萬八千五百七│二萬一千四百二十九│
│ │ │三月 │ │十一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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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四十二萬八千五百七│二萬一千四百二十九│
│ │ │三月 │ │十一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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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恩壽有限│九十六年│TU00000000│七萬七千六百元 │三千八百八十元 │
│ │公司 │六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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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捷達展業│九十五年│QU00000000│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元│一千三百十三元 │
│ │有限公司│十一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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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翊鑫投資│九十五年│QU00000000│十九萬零四百七十六│九千五百二十四元 │
│ │股份有限│十二月 │ │元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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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新元科技│九十六年│RU00000000│四十八萬六千元 │二萬四千三百元 │
│ │股份有限│一月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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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五十四萬四千元 │二萬七千二百元 │
│ │ │一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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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四十七萬元 │二萬三千五百元 │
│ │ │一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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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威鴻廣告│九十六年│RU00000000│二十六萬四千五百元│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五│
│ │事業股份│一月 │ │ │元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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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二十八萬六千元 │一萬四千三百元 │
│ │ │一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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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六│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三十五萬八千五百元│一萬七千九百二十五│
│ │ │一月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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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三十二萬六千元 │一萬六千三百元 │
│ │ │二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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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三十九萬八千元 │一萬九千九百元 │
│ │ │二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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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三十七萬九千五百元│一萬八千九百七十五│
│ │ │二月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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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四十萬元 │二萬元 │
│ │ │三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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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同上 │九十六年│TU00000000│三十萬元 │一萬五千元 │
│ │ │五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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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萬群廣告│九十六年│RU00000000│五十四萬八千元 │二萬七千四百元 │
│ │企劃事業│一月 │ │ │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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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五十九萬八千五百元│二萬九千九百二十五│
│ │ │一月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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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四│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四十六萬八千九百元│二萬三千四百四十五│
│ │ │一月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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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五十九萬八千五百元│二萬九千九百二十五│
│ │ │一月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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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同上 │九十六年│RU00000000│四十二萬六千五百元│二萬一千三百二十五│
│ │ │一月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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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四十一萬二千五百元│二萬零六百二十五元│
│ │ │三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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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三十九萬八千六百元│一萬九千九百三十元│
│ │ │三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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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四十八萬七千九百元│二萬四千三百九十五│
│ │ │三月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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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三十五萬六千九百八│一萬七千八百四十九│
│ │ │三月 │ │十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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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同上 │九十六年│SU00000000│四十三萬五千六百元│二萬一千七百八十元│
│ │ │三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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