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3539號
TPDM,97,易,3539,20100430,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42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及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及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83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 字第1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並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6月,乙○○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 年度上訴字第260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96年2月26日確定 ,嗣於96年4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明 知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為其日本籍成年男友礪 波誠(MAKOTO TONAMI)所有,且礪波誠並未同意其使用該 信用卡為以下之消費,竟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於96年7月30日,在臺北市○○區○○路6段15巷18弄10號10 樓之住處內,以電話向址設臺北市內湖區○○○道○段333號 5樓之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星公司), 購買該公司所提供預計於同年8月15日出發之「Fun暑假—日 本四都浪漫小火車+環球影城5日」旅遊產品(下稱「Fun暑 假」行程)之2位成人(每人團費新臺幣〈下同〉21,400元 )及2位兒童名額(每人團費17,400元)後,隨即在該通電 話中向該公司不知情之成年承辦人員壬○○佯稱:上開信用 卡為其所有,並將以該信用卡給付前揭旅遊行程中2位兒童 旅客之團費34,800元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誤認前開信 用卡確為乙○○所有,而於翌日(即31日)依電話授權刷卡 作業方式,取得授權碼,完成授權金額分別為17,400元、17 ,400元之刷卡交易,並依約安排上揭旅遊行程,使乙○○獲 得免除支付相關費用之財產上利益,及使該2名不知情兒童 獲得燦星公司代為安排旅遊行程服務之財產上利益。嗣乙○ ○因故分別於同年8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3日)解除其中 1位兒童旅客與燦星公司之上開契約,復於同年8月14日解除



剩餘之1位兒童旅客及2名成人旅客與燦星公司間之上開契約 ,燦星公司就後者部分,於依約扣除解約費用後,即於同日 刷退44,090元至上開信用卡帳戶內。
乙○○因於96年7、8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內某處,接受不知 情友人戊○○請其代為向旅行社購買戊○○、丙○○、辛○ ○(起訴書誤載為曾飛燕)、丁○○、甲○○、己○○(下 稱戊○○等6人)前往香港之來回機票,及辦理臺胞證加簽 之委託,並收受戊○○所交付已收齊之款項現金後,竟意圖 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前揭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 ,於96年8月1日,在上開住處內,接續以電話向燦星公司訂 購戊○○等6人名義之臺北香港來回電子機票(無實體機票 ,由乘機者於搭機時持相關身分證件至航空公司劃位,並告 知電子機票號碼,航空公司確認無誤後,方給與電子機票存 根資為憑據)共6張(每張來回機票價格為9,785元,電子機 票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及請燦星公司代辦除丙○○外之臺胞證普通件簽證5 份(每份費用為800元)、丙○○之臺胞證急件簽證1份(費 用為1,000元)後,隨即在該通電話中向該公司不知情之成 年承辦人員庚○○佯稱:上開信用卡為其所有,並將以該信 用卡給付前揭費用云云,另請庚○○將上揭費用平均分為2 筆刷卡,致庚○○陷於錯誤,誤認前開信用卡確為乙○○所 有,而於同日依電話授權刷卡作業方式,先就以丙○○、辛 ○○、戊○○名義訂購之來回機票3張及辦理渠等臺胞證簽 證所需費用之金額31,955元部分,取得授權碼,完成該筆授 權金額之刷卡交易,惟庚○○於同日欲就餘額31,755元按前 揭電話授權刷卡作業,取得授權碼時,卻因該卡之可用額度 不足而無法取得授權,庚○○於翌日(即8月2日)再度依前 揭方式刷卡時,仍因該卡之可用額度不足而無法取得授權。 適乙○○於同年8月2日以電話向壬○○表示因「Fun暑假」 行程中之1位兒童旅客因故無法按預定計畫出遊而解除該名 旅客與燦星公司間之上揭旅遊契約,燦星公司於扣除解約費 用2,085元後,本應刷退15,315元至前揭信用卡帳戶中,然 因上揭31,755元之餘款費用遲遲無法取得授權,經燦星公司 向乙○○反應後,乙○○為免無法向戊○○等人交代,雖明 知其未獲礪波誠之同意或授權處理該筆退款,竟仍佯裝係該 信用卡之所有人,向壬○○表示同意以該筆退款款項支付前 揭部分機票票款,致壬○○陷於錯誤,而將上揭15,315元之 退款抵扣前揭部分機票款項,不足費用16,440元則另由乙○ ○以現金支付後,燦星公司遂依約代購前揭6張電子機票並



告知戊○○等6人該機票號碼,及代辦上開臺胞證之加簽, 使乙○○獲得免除支付前揭部分款項之財產上利益,並使戊 ○○等6人獲得燦星公司代為購買電子機票、辦理臺胞證加 簽服務之財產上利益,戊○○等6人因此得以順利往返臺港 兩地。
二、乙○○前曾向友人丑○○購買衣服,遲未付款,因知悉丑○ ○常有往返港臺兩地採購之習慣,而暗自擬以代購機票之方 式抵扣欠款,竟另行起意,基於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之 意圖及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接續於96年8月8日、8月9日, 在其上開住處內,以電話向燦星公司為不知情之丑○○訂購 臺北香港來回電子機票各2張(每張來回機票價格分別為9,7 85元、9,785元、11,421元、11,421元,電子機票號碼分別 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並同時在各次通話中向該公司不知情之 成年承辦人員庚○○佯稱:上開信用卡為其所有,將以該信 用卡給付前揭費用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誤認前開信用 卡確為乙○○所有,而於96年8月8日、8月16日,依電話授 權刷卡作業方式,分別完成授權金額為19,570元、22,842元 之刷卡交易,使乙○○獲得免除支付相關費用之財產上利益 ,並使丑○○獲得燦星公司代為購買電子機票服務之財產上 利益。嗣燦星公司自96年9月13日起陸續接獲收單銀行即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之扣款通知函,方才 知悉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所有人係礪波誠,且礪波誠已於同年 8月29日向該信用卡之日本發卡銀行否認上揭消費為其本人 或經其同意授權所為,而使上開經電話授權刷卡之消費款項 成為爭議款項,致遭中國信託銀行依約自燦星公司請款之金 額中扣除,燦星公司始知受騙,且隨即於同年9月14日將上 情通知丑○○,經丑○○同意後,將上揭4張臺北香港來回 電子機票向航空公司辦理退票,燦星公司就此部分款項亦因 已退票而未向中國信託銀行請款,惟燦星公司仍因此受有安 排旅遊行程、代辦簽證、代購機票之有關人、物力等費用支 出、無法向中國信託銀行請領前開戊○○等6人之部分機票 、臺胞證加簽費用,與向航空公司申請就丑○○上開已開票 4張機票退款所產生之手續費等損害。
三、案經燦星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證據能力乃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證據形 式上之資格要件;至證據之證明力,則為證據之憑信性及對



於待證事實實質上之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 ,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證 明力可言,而得為法院評價之對象。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4規定,可作為證據之文書有:1.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2.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 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3.除前2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 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而該法條第2款所稱從事業 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 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 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 提供作為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不實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 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 證據之必要;因此,採取上開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 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 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經查,Fun暑假-四都浪漫小火車+ 環球影城5日報名單(訂單編號:SPZ00000 00000、訂單日 期:96年7月30日)影本、客訴案處理報告書影本(見他字 卷第4頁至第5頁)、戊○○等6人之機票暨臺胞簽證(訂單 編號:SPZ00000000 00、訂單日期:96年8月1日)報名單影 本、客訴案處理報告書影本(見他字卷第5頁至第8頁)、丑 ○○之機票報名單(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訂單日期 :96年8月7日)、客訴處理報告書影本(見本院卷㈡第111 頁至第113頁、他字卷第9頁)、燦星旅遊96年9月14日國際 機票退票申請書影本各1份(見他字卷第10頁)、燦星公司 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之訂單備註內容清單1份(見本院卷 ㈠第25頁至第29頁)、燦星公司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之 訂單備註內容清單1份(見本院卷㈡第70頁至第71頁)、燦 星旅遊網旅行社退費單(FUN暑假-日本四都浪漫小火車, 訂單編號:SPZ0000000000)1份(見本院卷㈠第88頁至第89 頁),均係燦星公司各該業務承辦人員於通常業務過程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並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 作,而係屬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的有規律記載,是其記 載者,不具有個案性質,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說 明,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證據,被告、公訴人於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視為同意 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是均具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前揭信用卡確為礪波誠所有,且其有 於上揭時、地,持前開信用卡以電話授權刷卡之方式向告訴 人燦星公司購買上開旅遊行程及機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 詐欺得利之犯行,辯稱:礪波誠為伊之前男友,曾經向伊表 示要招待伊全家去日本玩,叫伊先去報名、刷卡付費,而伊 各次以電話向告訴人公司購買「Fun暑假」行程之旅遊產品 及前揭電子機票時,礪波誠均在伊上開住處內,陪在伊身邊 ,並均同意伊持前揭信用卡為上開刷卡消費,僅因告訴人公 司內無人會說日語,才由伊代為向告訴人公司之承辦人員溝 通,並電話授權刷卡購買上揭產品,何來詐欺之有!況伊並 未簽署告訴人公司之「Fun暑假」行程之旅遊書面契約,旅 遊契約根本未生效,伊所報之「Fun暑假」行程名額後來均 經伊於上開時間取消,實際上也未跟團出遊,為何告訴人公 司可以隨意扣除手續費,不全額刷退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以電話向告訴人公司購買上揭旅遊 產品、電子機票與辦理簽證服務,並於電話中佯稱前揭信用 卡為其所有,請告訴人公司之相關成年承辦人員以電話授權 刷卡之方式,以該張信用卡支付前開金額之消費款項云云, 致告訴人公司之相關成年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前開信 用卡確為被告所有,而於前揭時間,依電話授權刷卡作業方 式,取得授權碼,完成上開授權金額之刷卡交易後,即分別 依約提供前揭服務,使被告及上揭不知情之第三人均獲得前 開財產上利益,告訴人公司並因此受有前揭損害等情,業據 證人即斯時負責「Fun暑假」行程之承辦人員壬○○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問:〈請提示97偵12159卷第19頁背面以 下報名單等資料,審判長提示〉這一件是否你所作的服務? )是。(問:請描述當時你幫被告處理的經過?)都是透過 電話方式,確認一些行程中後續要收的款項、護照等資料。 確認她要去環球大阪的行程,這行程中要收取的護照、或是 訂金費用這些。(問:被告如何付款?)後續她是用電話聯 繫,然後信用卡電話授權。(問:〈提示前開偵卷第21頁客



訴案處理報告書〉在原因說明欄有提到客戶即被告告知自己 是日本籍並主動告知卡號要一次付清,這事情你是否知道? )知道。(問:被告自己說自己是日本籍並告知卡號是否你 處理?)是我處理。(問:請描述當時被告如何說的?)因 為開票要用英文名字,她就提到日本籍、小朋友護照之類的 ,好像一次提供卡號這樣」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1頁至第63 頁);證人即負責處理如事實欄一、㈡及二所示機票訂單之 承辦人員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有無幫被告 處理過行程訂單?)有,機票上的訂位。(問:在公司裡面 ,你有無幫客戶處理過刷卡事情?)有,若客人有訂機票的 話,我們會用傳真刷卡單或口頭上授權告知卡號。(問:你 們會確認是否為本人的信用卡嗎?)會,我們會問,基本上 公司要求我們,因我們有電話錄音,我們會告知這是電話錄 音,是否願意口頭上告知信用卡號碼,由我們幫你作授權。 (問:〈提示他卷第6、8頁〉這6張機票客人刷卡付款訂購 之後,持票人是否會實際取得該機票?)基本上若確定客人 真的有購買、有成行的話,基本上電子機票部分只要傳真或 電子郵件告知客人票號就可以上飛機了,不一定要實際到我 們公司來拿。開票是我們公司作開票,基本上電子機票只要 有票號就可以上飛機,不用拿實體機票。(問:上開訂購單 部分是否屬於電子機票?)是。(問:與你確認,根據你與 被告電話訂購機票的錄音光碟上顯示,你與被告核對刷卡卡 號時,被告曾經表示她是日本籍、該卡是日本卡,你有問她 該卡是否日本卡等等,請回憶當時情形是否如譯文所述?〈 提示本院卷第102頁勘驗筆錄〉)應該就是譯文這樣」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64頁至第66頁反面);證人即燦星公司負責 處理上開爭議款項之客服中心主任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請求提示偵12159卷第23-25頁背面〉96年7月31 日起到96年8月16日間,如卷內所示中國信託商銀對燦星公 司以持卡人聲明未有相關之消費所發之通知,是否即為本次 燦星公司對被告提出告訴所稱之未授權刷卡消費之金額?) 是。(問:〈提示以附表〔見本院卷㈡第157頁〕整理之上 開96年7月31日至96年8月16日止之刷卡紀錄〉該附表所示之 6筆刷卡消費紀錄,是否即為上開相關通知所示之消費紀錄 ?)是,跟信用卡公司給我們的資料一樣。(問:〈提示前 開附表及前開偵卷第19頁背面至第22頁〉就附表編號1至6所 示之交易,請指明該筆交易之相關消費?)編號1、2商品名 稱是FUN暑假—四都浪漫小火車+環球影城5日。編號4為第 20 頁背面、訂購臺北香港來回港龍經濟艙促銷票,及第21 頁正面臺胞加簽與臺胞加簽急件。編號5、6為訂購臺北香港



來回港龍經濟艙促銷票,客戶是丑○○。(問:上開被告以 刷卡方式給付之產品,實際上有開票、臺胞證加簽及旅遊成 行者,係哪幾項?)附表編號1、2,我們團有出,但被告取 消行程沒有去。附表編號4,開電子機票,3人都已經使用, 臺胞證也都完成加簽。附表編號5,有開電子機票,但2張都 沒有使用。附表編號6,有開電子機票,但2張都沒有使用。 ...附表編號4之31,955元之交易金額是被告所消費之丙○○ 、辛○○、戊○○每人9,785元訂購臺北香港港龍航空促銷 票3張,及辛○○、戊○○之臺胞加簽各800元、丙○○之臺 胞加簽急件1,000元,這些消費都是全額刷卡。(問:FUN暑 假專案部分,你們公司沒有做到我的要求,沒有定點、換房 間,所以我們沒有簽同意書,沒有出團,為何你們公司沒有 刷退?)客戶電話訂購,也是客人同意才作收款動作,最後 因為客人因素取消,我們本來就可以依服務部份酌收取消費 用,我們將15,315元轉至香港機票,另外並刷退44,090元。 (問:為何你們公司不將FUN暑假專案金額整個刷退,而將 部分款項轉至機票費用?)我們會將款項轉到香港機票,我 相信也是經過被告同意。(問:96年7月31日電話授權刷卡 FUN 暑假專案的費用到96年8月14日你們刷退部分金額給被 告,這段期間燦星就FUN暑假專案為被告提供過哪些服務? )前面是客服作行程說明、相關規定,就是產生成本,... 丙○○那筆確實已經使用,我們跟客戶收不到錢,銀行把錢 扣回去,確實產生費用。丑○○那筆訂單我們有退票手續費 的損失。FUN暑假專案是團體行程,客戶一開始下訂單、收 了錢,後端所作的服務例如訂飯店等我們也確實做到,至於 服務的價額確實多少我無法回答,要問後端」等語綦詳(見 本院卷㈡第100頁反面至第106頁)。
㈡又被告與證人壬○○、庚○○就上開消費交易授權之電話錄 音光碟,業經本院當庭播放勘驗,並經被告及證人壬○○、 庚○○分別確認係其所言無誤(見本院卷㈠第108頁,本院 卷㈡第44頁至第45頁)。其內容如下:
⒈檔名:spo860321、96.07.30第1通(A:被告,B:證人壬○ ○)
A:喂。
B:請問乙○○小姐嗎?
A:喂,那裡?
B:是,伍小姐你好我這裡是燦星旅行社敝姓黃。 A:嗯。
B:不好意思,因為想要再跟你核對一下行程的內容,不曉得你 現在方不方便擔誤一下時間。




A:你說,你講內容是怎樣?
B:出發日期是8月15號四都浪漫小火車,那想再確認一下,旅 客4位是不是都已經有護照了呢?
A:我們護照會自己辦。
B:會自己辦理。
A:對。
B:好的,那可能要請伍小姐之後護照辦理完成,可能要將護照 影本幫我們。
A:什麼時候開票?
B:嗯,近期之內,現在目前因為8月15號算是旺季的行程,航 空公司有時候會要求提早匯入名單,那就等於會開票的意思 。所以就是你們近期內將護照辦理完成再幫我回傳就可以了 。
A:喔,好,我晚點去我朋友那邊拿。
B:好的,再麻煩您。那想再確認一下旅客4位在餐食方面有 沒有特殊的需求?
A:沒有。
B:沒有是不是,那跟您說明一下,這團是16人以上會成團。 A:喔,我爸爸吃素喔。
B:是全程吃素嗎?
A:沒有,半素啦。算了,沒關係啦,出國讓他隨便一點。 B:所以還是就是飛機上是素食餐,其他的就是團體的行程還是 可以吃這樣子。
A:對對對。
B:好的,那就是機上是素食餐,我會特別幫你註明。那跟您說 明一下,我們這團是16人以上會成團,前7天會再通知您是 否成。
A:那你們目前幾個人啦?
B:現在目前人數的狀況是有達到出團的人數,但是怕說有些就 是旅客如果有作一個取消也願意負擔取消的話,會怕是會有 這樣的狀況,所以就是這邊最晚是前7天。
A:那我卡號要不要先給你啊?
B:喔可以可以啊,這邊我到時候再跟伍小姐您說明一下。 那就是,好,請說。
A:4542。
B:4542。
A:因為我是日本籍囉。
B:是。
A:000000000000。
B:那請問有效期限是?




A:2008年11月。
B:好的,那這個稍後我會幫你去授權,就是4位,每位是 5,000元的訂金所以是2萬元的部分。
A:你全部刷清了沒關係。
B:你說全額付款是不是?
A:嗯。
B:好的,那再跟您核對一下金額的部分,大人佔床是23,40 0再減掉2,000元的優惠。
A:嗯。
B:是的,那小朋友一樣是23,400,那不佔床的優惠是6,000 元,所以總TOTAL的金額是77,600元。 A:對。
B:是的,好,那我們前3天還會提供給您行程確認單,那我 們這邊導遊司機小費的部分話每天是建議250元。 A:那個是看導遊帶的好不好,那你跟導遊講,就是說,嗯。 B:因為這是建議,那就是,遊客的部分也是可以。 A:因為小朋友的部分的話我們應該不會給那麼多,因為小朋友 都是大人在照顧比較多。
B:是,我們只是建議這樣。
A:好,那大人的話是沒問題啦。
B:是,好的。
A:看他怎麼處理啦,有的導遊有時候根本就不做事。 B:是,我了解,我會特別留意一下這樣子。那因為這個行程的 話如果旅客的部分要作一個取消,可能之前所交的款項。 A:喔,不會不會,因為我們要帶小朋友去玩的。 B:是的,那因為這邊有說明到回程的部分是要作一個放棄。 A:但是你們那個單子上不要註明喔。
B:我了解。那所以就是。
A:那你,我只是讓你先跟導遊,讓你們跟導遊先知道而已。 B:是,好的好的。那就是這個放棄機票的部分。 A:因為我要回去的。
B:是,好的,那就是這個放棄機票也不會作一個退費。 A:喔我知道,這個我知道。
B:好的,我這邊可能要提供一些相關的資料給您,不知道是用 傳真還是E-MAIL。
A:什麼資料?
B:像旅遊的契約書。
A:喔,你就傳真去啊。
B:傳真是00000000這一支嗎?
A:對對對。




B:好的,那我稍後會幫您傳真,那麻煩您在上面幫我簽「 乙○○等4人」這樣就可以,那回傳就傳最後一張就可以 了。
A:OK。
B:那就是近期內麻煩再幫我回傳護照的影本。 A:好。
B:好的,那我分機是68..敝姓黃草頭黃,您有任何的問題 麻煩您再撥電話給我。
A:OK。
B:謝謝您喔,再見。(見本院卷㈠第99頁反面至第101頁反 面)。
⒉檔名:SPO860321、96.07.31第3通(A:被告,B:證人壬○ ○)
B:喂,請問伍小姐嗎?
A:嗯。
B:您好我是燦星黃小姐,我昨天有傳真資料給您不知道您 有沒有收到。
A:沒有耶,你可能先打電話跟他講一下說你要傳真要他轉到傳 真。
B:喔,好的,那我重新再傳一次。
A:嗯。
B:好的,再麻煩你。那我這邊想再確認一下,就是說沒有要回 臺灣的部分是因為什麼原因?
A:啊?
B:是因為什麼原因就是沒有要回臺灣的部分。 A:我男朋友在那啊。
B:是,男朋友在那。所以到時候金額的部分就是直接您是要全 額作一個繳款。
A:分開分開。
B:所以就只是先作一個訂金的部分?
A:沒有,就全部都分開分開一筆一筆。
B:啊,我不太了解你的意思。
A:就一筆一筆分開分開。
B:每一位都是先付全額還是要只付訂金?
A:都付全額。
B:都付全額是不是。
A:時間快到了嘛。
B:是的。那每一位的卡都是由您這邊做一個處理? A:對對。
B:好的好的,謝謝您喔那我現在幫您處理,謝謝再見。



(見本院卷㈠第101頁反面至第102頁)。 ⒊檔名:SPO862741、96.08.01第2通(A:被告,C:證人庚○ ○)
C:伍小姐你好我是燦星旅遊彭小姐
A:嗯。
C:你好,我已經收到快遞送來的6本臺胞證了,那請問一 下費用的方式,是我這邊把刷卡授權書傳真過去給您嗎? A:來,我卡號給你。
C:嗯,您現在要電話授權是不是? 那是全部都用同一張信用卡 還是分開呢?
A:你分2個。
C:分2個,那2個,好那你先。
A:分2筆,來,0000000000000000,2008年11月。 C:好那這一張的,這一張卡號的部分是授權那幾位的金額跟項 目呢?
A:都可以啊,反正你就是分2個就是了。
C:那金額的部分你有沒有覺得那一筆是要刷多少錢? A:沒有啊,就全部加起來一半嘛。
C:就是把它加起來除以二是不是?
A:嗯。
C:那請問另外一張卡號是?
A:啊?一樣啊。
C:所以你是這一張卡,然後分2次授權是不是? A:對啊。
C:好,那我再跟你核對一下卡號是0000000000000000,請問這 一張是由那一邊銀行發卡的呢?
A:喔,我是日本籍的,這是日本卡。
C:日本卡是不是,那請問是你本人的信用卡嗎? A:對對。
C:那我這邊就是,那我再跟你核對一下就是總共6位旅客的 姓名和行程。
A:好。
C:第一位丙○○先生他的姓是WU。
A:嗯。
C:姓是WU,然後名字是YINGCHI。
A:等一下喔。
C:好。
(A:喂,等你啦,你不來啊,喔好啊好,在家裡啊,家裡,嗯 ,為什麼,不會啦,唉呀你來再說啦,你來再說啦,等一下再打 給你)




A:喂。
C:是,伍小姐,我先跟你核對一下,第一位吳先生的姓是 WU然後名字是YINGCHI,出發日期是8月7號,臺北香港是 搭上午,港龍航空上午8點的班機,回程的部分是8月15 號香港臺北是下午6點的班機。其他5位旅客,第一位辛 ○○(勘驗筆錄誤載為鄭燕妃)的姓是TSENG名字是YENF EI。第二位陳先生的姓是CHEN然後名字是MIINSHIN。第 三位張先生的姓是CHAN名字是GHUANYANG。第四位王先生 的姓是WANG名字是CHIHHUNG。第五位的姓是FU名字是SHA NJUNG。
A:嗯。
C:那行程的部分是8月10號一樣是上午港龍航空8點起飛的班機 ,回程是15號香港臺北6點15分的班機。
A:沒錯。
C:伍小姐,我這邊金額的部分,就是我一張,一部分是幫 您刷5位旅客臺北到香港港龍的機票款,總共是48,925。 A:嗯。
C:然後那另外一張卡的部分,就是刷吳先生的是另外是9,7 85,然後再加上4,000元的臺胞證,然後再加上1,000元 的一本是臺胞加簽。
A:不用,你就全部TOTAL除以,不然一半就好啦。 C:好,沒有問題,那這邊的話那個,所以那個臺胞證的部 分是到時候幫您用送機的方式嗎? 就是8月7號。 A:不用不用,你要先拿過來給我。
C:就是一樣送過去給您嗎?
A:嗯,對。
C:好沒有問題,那我這邊就是等臺胞證回件之後再跟你作 確認,再把它送過去。
A:嗯,好。
C:那就是您剛剛那個信封袋裡面有放150元的費用是送回去的 費用嗎?還是?
A:嗯。
C:您剛剛費用是直接給他嗎?還是放在袋子裡呢? A:沒有,放在袋子裡。
C:放在袋子,好,那我知道我這邊再跟快遞公司作確認,謝謝 您,再見。(見本院卷㈠第102頁至第103頁)。 ⒋檔名:SPO862741、96.08.01第3通(A:被告,C:證人庚○ ○)
C:喂,你好,請問伍小姐嗎?
A:嗯。




C:您好,我是燦星旅遊彭小姐,不好意思,我這邊在幫你要授 權,那我第二次要再重新要一次授權的時候,發現交易失敗 耶,您可以幫我連絡一下您的發卡銀行嗎?
A:那你就明天再用一次嘛。
C:嗯,明天嗎?
A:是啊。
C:那您的額度是夠的嗎?
A:夠的。
C:好,那我明天再試一次。
A:嗯。
C:好,那麻煩您了,謝謝您,再見。(見本院卷㈠第103頁 至第104頁)。
⒌檔名:SPO868307、96.08.08第1通(A:被告,C:證人庚○ ○)
C:敝姓彭很高興為您服務。
A:彭小姐我伍小姐。
C:伍小姐,我幫您訂好了,您稍等我一下我把訂單找出來。 A:嗯。
C:伍小姐,我這邊幫你訂的是9月17號臺北香港是港龍航空 上午11點的班機可以嗎? 還是需要更早的?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港龍航空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港龍航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