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隆木業股份有限
公司、丁○○、僑隆興股份有限公司、丙○○、戊○○、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89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43,0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2,53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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