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99年度,43號
TCDV,99,消債聲,43,201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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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謝明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官小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代 理 人 陳意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陳培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 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 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 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 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 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 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 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甲○○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嗣並經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8 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98年度執消清字第 6號民事裁定附卷 可考。
㈡復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7年 8月25日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債務人於債權表(總債務 3,118,295 元)確定後,於97年10月28日所提出確定之更生方案(每月 清償12,760元,6年72期,還款金額918,712元,清償成數約 29.46%),而債務人最初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定期98年 1 月 9日訊問時,而到場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 不同意,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如最 大債權銀行(按最大債權銀行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同意則亦同意,另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則具狀表示不同意,餘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 場亦未具狀表示意見,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即未能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 決。嗣由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裁定自98年 4月30日 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99年 1月12日以98年度執消 債清字第6號裁定清算序終結在案。
㈢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嗣再經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其債務總 額高達36,000,910元,經參酌債權人提出其前之消費紀錄,



債務人之消費為代償債務{92年 6月25日80,000元、92年12 月16日60,736元}、保險{康健人壽}、百貨{豐洋興業24 筆、太平洋百貨21筆、廣三崇光百貨 5筆}、服飾{外行人 皮飾行2筆、韻服飾精品7筆、明星鞋坊13筆、安可服飾名店京蕙精品名店 4筆、華歌爾日新專賣店3筆、in es服飾、 HANG HUA埔里店、FASHIONHAL3筆、皇后的衣櫃3筆、一加一 童裝、30P皮鞋、豪邁服飾店 2筆、鑽石屋服飾2筆、伊莎服 飾2筆}、銀樓{瑞山銀樓時尚店 2筆、星彥珠寶銀樓4筆、 寶豐銀樓金和盛銀樓2筆}、藥局{皇安藥局3筆、倈得大 藥局}、其他{宜皇行、天文台實業公司、如意百貨行 8筆 、一品眼鏡行2筆、漾生活2筆、池正國際貿易公司、鼎盛國 際公司、雅木家飾、立交實業公司、時寶堂商店 2筆、VIVO 士林店、重聚典公司}、電信費{遠傳電信、紅蕃茄電信聯 盟、三大通訊4筆、全虹通信、如意通信2筆}、娛樂{好樂 迪、天得旅行社}、美容{創意髮型6筆、櫻之顏百貨行2筆 }、餐廳{太平洋百貨豐原店美食街}、電視購物{東森購 物}、科技{鳳帝生物科技公司、亞洲數位科技}、預借現 金{93年11月10,100元、93年12月48,624元、94年1月234,0 00元、94年2月39,000元、94年3月59,106元、94年4月109,3 73元、94年5月389,513元、94年6月48,000元、94年7月53,5 18元、94年9月1,135元、94年10月34,200元、94年11月3,00 0元}、信用貸款{93年6月7日380,000元、94年2月14日210 ,000元、94年4月28日129,000元、500,000元、94年7月28日 532,846元} ,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附卷可稽,顯見 債務人並未於歷次「代償」之經驗中,學習控制消費,以達 收支平衡。如是,核債務人消費態樣而言,已然逾越一般人 生活水準,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須, 且其消費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奢侈、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 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 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 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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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