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4年度,4號
TTDM,104,交重附民,4,2017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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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育良
法定代理人 趙以倩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李文上
被   告 兆藝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文
訴訟代理人 吳金龍
被   告 陳牧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3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至被告吳侹澔部分,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易字第 3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此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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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藝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