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621號
TCDV,99,司聲,621,20100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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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甲○○
當事人林富聰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確認相對人為何?林「富聰」或林「聰富」?
二、存證信函正本、郵政回執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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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