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621號聲 請 人 甲○○當事人林富聰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確認相對人為何?林「富聰」或林「聰富」?二、存證信函正本、郵政回執正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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