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4年度,4號
TTDM,104,交重附民,4,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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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育良
法定代理人 趙以倩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李文上
被   告 吳侹澔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上列被告吳侹澔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33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就被告吳侹澔部分)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 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侹澔被訴過失致死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有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33號判決書可稽,依照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就被告吳侹澔部分),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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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