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418號
TCDV,98,重訴,418,20100420,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巨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 ○○○○○○○○○
            Louis, Missouri 63101, U.S.A.
        丙○○○○○ ○○○○○○○ ○○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 ○○○○○○○○○、丙○○○
○○○○○○○○○ ○○ ○○○○○○○○○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18號准予強制
執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41,521,250元(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美金125萬元,以
第一審98年7月8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217計算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6,1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1/1頁


參考資料
巨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