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8年度,468號
TCDV,98,家訴,468,2010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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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6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佳妤律師
      蔡易紘律師
複代理人  魏淇芸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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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