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6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佳妤律師
蔡易紘律師
複代理人 魏淇芸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