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8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245號
),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 竊盜、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 確定,2 者接續執行,於民國95年8 月16日假釋出監,嗣於 96年1 月9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各別犯意,先後於: ㈠99年1 月31日凌晨3 時30分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274 號旁,以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而屬兇器之老虎 鉗1 支,竊取庚○○所有車號PB-7551 號自用小貨車之電池 1 顆【價值新臺幣(下同)4000元】,得手後逃逸。事後以 300 元至500 元不等之價格變賣予某不知情之回收場,所得 款項花用完畢。
㈡99年1 月31日凌晨某時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 段120 巷29號旁,以上開老虎鉗1 支,竊取丙○○所有車號8U-583 3 號自用小貨車之電池1 顆(價值4000元),得手後逃逸。 事後以300 元至500 元不等之價格變賣予某不知情之回收場 ,所得款項花用完畢。
㈢99年1 月31日凌晨某時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 段120 巷29號旁,以上開老虎鉗1 支,竊取辛○○所有車號RI-413 8 號自用小貨車之電池1 顆(價值4000元),得手後逃逸。 事後以300 元至500 元不等之價格變賣予某不知情之回收場 ,所得款項花用完畢。
㈣99年1 月31日凌晨某時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43巷62 號前,以上開老虎鉗1 支,竊取壬○○所有車號2K-0025 號 自用小貨車之電池1 顆(價值2800元),得手後逃逸。事後 以300 元至500 元不等之價格變賣予某不知情之回收場,所 得款項花用完畢。
㈤99年1 月31日凌晨某時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 段120 巷35弄2 號對面(起訴書誤載為神林南路43巷62號前),以 上開老虎鉗1 支,竊取戊○○所有三輪拼裝車之電池1 顆( 價值1800元),得手後逃逸。事後以300 元至500 元不等之 價格變賣予某不知情之回收場,所得款項花用完畢。
㈥99年1 月31日凌晨1 時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49號前 ,以上開老虎鉗1 支,竊取甲○○所有車號UB-5486 號自用 小貨車之電池2 顆(價值7000餘元),得手後逃逸。事後以 300 元至500 元不等之價格變賣予某不知情回收場,所得款 項花用完畢。
㈦99年1 月31日凌晨1 時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49號前 ,以上開老虎鉗1 支,竊取丁○○所有耕耘機之電池1 顆( 價值3700元),得手後逃逸。事後以300 元至500 元不等之 價格變賣予某不知情之回收場,所得款項花用完畢。 ㈧99年1 月31日凌晨1 時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12號前 ,以上開老虎鉗1 支,竊取己○○所有耕耘機之電池1 顆( 價值4000元),得手後逃逸。事後以300 元至500 元不等之 價格變賣予某不知情之回收場,所得款項花用完畢。 ㈨99年1 月31日凌晨某時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 段28號 前,以上開老虎鉗1 支,竊取寅○○所有車號868-RX號自用 大貨車之電池2 顆(價值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 顆,業經 公訴人當庭更正),得手後逃逸。事後以300 元至500 元不 等之價格變賣予某不知情之回收場,所得款項花用完畢。 ㈩99年2 月8 日凌晨2 時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三和國小 旁,以上開老虎鉗1 支,竊取卯○○所有車號8H-031號自用 大貨車之電池1 顆(價值4000元),得手後逃逸。事後以30 0 元至500 元不等之價格變賣予某不知情之回收場,所得款 項花用完畢。乙○○於其本次竊盜犯行尚未經有偵查犯罪權 限之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警方自首本件竊盜犯行,進而 於本院審理中接受裁判。
99年2 月8 日凌晨2 時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260 號前 ,以上開老虎鉗1 支,竊取子○○所有車號9J-1031 號自用 小貨車之電池1 顆,得手後逃逸。事後以300 元至500 元不 等之價格變賣予某不知情之回收場,所得款項花用完畢。乙 ○○於其本次竊盜犯行尚未經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 前,即主動向警方自首本次竊盜犯行,進而於本院審理中接 受裁判。
99年2 月8 日凌晨5 時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 段85巷 7 號前,以上開老虎鉗1 支,竊取丑○○所有車號RI-8973 號自用小貨車之電池2 顆(價值12500 元,起訴書誤載為1 顆,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得手後逃逸。事後以300 元至 500 元不等之價格變賣予某不知情之回收場,所得款項花用 完畢。
99年2 月27日凌晨3 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3 時45分)許, 在臺中縣大雅鄉○○路62號旁,以上開老虎鉗1 支,竊取癸
○○所有車號PC-3307 號自用小貨車之電池1 顆(價值3000 元),得手後欲逃離之際,為癸○○發現,與鄰居趙哲文共 同逮捕乙○○,並報警處理,警員當場在乙○○身上扣得其 所有供本案13件竊盜犯罪所用之老虎鉗1 支及本次所竊得之 電池1 顆(已發還癸○○)。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害人庚○○、丙○○、辛○○、壬○○、戊○○ 、甲○○、丁○○、己○○、寅○○、卯○○、子○○、丑 ○○、癸○○及證人趙哲文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均相符合,並 有被告於99年1 月31日在臺中縣大雅鄉○○○路49號行竊時 遭監視器錄下之翻拍照片2 張及其行竊被害人癸○○之現場 照片4 張、被害人癸○○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附卷可 稽,復有老虎鉗1 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上開編號㈠至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先後13次攜帶兇器竊盜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竊盜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竊盜、毒品案件, 經法院判決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2 者接續執 行,於95年8 月16日假釋出監,嗣於96年1 月9 日假釋期滿 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各加重其刑。被 告上開編號㈩、犯行,係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未 發覺前,即自行帶同警方至案發地點尋找並指認被害人卯○ ○、子○○之車輛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豐原分局 大雅分駐所警員張闊利之職務報告在卷可參,被告亦於本院 審理中到庭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 規定,就被告上開編號㈩、犯行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業經法院多次判刑確定並已執 行完畢,有上述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不佳,其年輕身體健 全,不思努力工作賺取生活所需,竟一再藉行竊方式牟取他 人財物,惡性非輕,其本案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雖非鉅額,惟 除上開編號部分已發還被害人癸○○外,其餘均已變賣致 無從發還被害人,亦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事後坦承犯行,足 見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扣案之老虎鉗1 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13件竊 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附表
⒈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㈠所示部分。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⒉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㈡所示部分。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⒊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㈢所示部分。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⒋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㈣所示部分。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⒌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㈤所示部分。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⒍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㈥所示部分。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⒎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㈦所示部分。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⒏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㈧所示部分。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⒐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㈨所示部分。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⒑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㈩所示部分。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⒒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所示部分。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⒓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所示部分。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⒔犯罪事實: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之所示部分。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 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