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潘曉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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