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
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 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陳玫婷、乙○○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具狀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