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具狀人欄部份應由聲請人全體簽名,簽名得以蓋章代
之。
二、聲請人應提出通知因聲請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書面文件(
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因聲請狀與聲請人所附之繼承權
拋棄通知書收據,顯出於同一筆跡,且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
據收件人之印章模糊不清,難認聲請人已確實通知同順位繼
承人鄭國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