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9年度,29號
PHDV,99,繼,29,201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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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具狀人欄部份應由聲請人全體簽名,簽名得以蓋章代
  之。
二、聲請人應提出通知因聲請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書面文件(
  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因聲請狀與聲請人所附之繼承權
  拋棄通知書收據,顯出於同一筆跡,且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
  據收件人之印章模糊不清,難認聲請人已確實通知同順位繼
  承人鄭國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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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