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9號
PHDV,98,執消債更,9,20100408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號
債 務 人 許秀妥
代 理 人 魯惠良律師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慶豐商業銀
      行債權)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商花旗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後承受其債權)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寶華銀行債
      權)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洪英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莊義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十五日起,於每滿三個月之當月十五日給付債權人。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之事實,亦有 東港商號證明書、所得清單在卷足憑。而觀諸債務人所提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考量債務人受僱於北辰市場附近水 果攤販,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2,000元,2名子女亦 允諾能幫忙清償部份房貸與更生債務,則債務人清償期為8 年、每3月為1期、每期清償21,000元,其條件應屬公允、適 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此外,債 務人之生活程度,在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另裁定為相當之 限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介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呂黎明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共32期。 │
│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1,000元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1,500,498元 │
│4.清償總金額:672,000元 │
│5.清償比例:44.7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萬泰商業銀行 │ 28,194│ 395│
├──┼──────────┼─────┼──────┤
│ 2 │花旗(台灣)銀行 │ 34,293│ 480│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35,343│ 495│
├──┼──────────┼─────┼──────┤




│ 4 │荷蘭銀行 │ 96,704│ 1,353│
├──┼──────────┼─────┼──────┤
│ 5 │新加坡星展銀行(原寶 │ 573,919│ 8,031│
│ │華銀行) │ │ │
├──┼──────────┼─────┼──────┤
│ 6 │玉山商業銀行 │ 427,709│ 5,986│
├──┼──────────┼─────┼──────┤
│ 7 │台新商業銀行 │ 129,165│ 1,808│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45,453│ 2,036│
├──┼──────────┼─────┼──────┤
│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29,718│ 416│
│ │(承受慶豐銀行債權) │ │ │
├──┼──────────┼─────┼──────┤
│ │ 合 計 │ 1,500,498│ 21,000│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行為。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不得從事國外旅遊等消費活動
6、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7、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 必要者不在此限
8、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超過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之最低生 活標準。

1/1頁


參考資料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後承受其債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