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01號
TYDV,99,訴,501,2010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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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1號
原   告 臻愛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揚庭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揚
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原告於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分別係請求揚庭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下同
)425,266 元、76,558元。惟嗣後於本院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
調字第85號案件調解程序中,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揚庭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567,000
元、124,955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係691,955 元,原告
應繳納裁判費7,600 元,然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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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