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霆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
)259萬8,3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74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