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41號
TYDV,99,補,141,201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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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霆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
)259萬8,3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74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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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