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34號
TYDV,99,補,134,201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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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連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施工處間酌減違約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
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126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萬1,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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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施工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