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3號
TYDV,99,司聲,3,201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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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祥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 245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14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99 年度存字第18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對相對人之 債權全部業經鈞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支付命令確定在 案,爰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暨繳款收據 、假扣押裁定及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二、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 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均 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 5 款訂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辦理提存事件後,既已就假扣 押所保全之請求,對相對人祥永實業有限公司取得與確定判 決同一效力之確定支付命令(即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 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再 由法院裁定命返還提存物。從而,聲請人本件返還提存物之 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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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