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1584號
TYDV,99,司票,1584,201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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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蓮富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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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蓮富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