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丁○○即被繼承人.
聲 請 人 丙○○即被繼承人.
聲 請 人 乙○○即被繼承人.
兼上列一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戊○○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狀所附他項權利證明 書,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務人為相對人戊○○,而非第三人 甲上興業有限公司及梁佩蘭,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 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聲請人對相對人戊 ○○之債權憑證,該裁定已於99年4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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