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268號
TYDV,99,司拍,268,20100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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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丁○○即被繼承人.
聲 請 人 丙○○即被繼承人.
聲 請 人 乙○○即被繼承人.
兼上列一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拍賣之不動產附表。
二、經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務人為相對人戊
  ○○,而非第三人甲上興業有限公司梁佩蘭,請提出聲請
  人對相對人戊○○之債權憑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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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上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