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362號
TYDV,99,司促,8362,2010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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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362號
債 權 人 三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標的金額與原因事實所載不符,請
         確認並表明正確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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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