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
債 權 人 鮮而美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七里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明該 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 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 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另支票票號0000000 利息應自退票日(90年9 月24日)起算 ,非發票日,請一併更正。本院民國99年3 月19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3 月29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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