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492號
債 權 人 淵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必克亞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人民幣請求以99年3 月22日台灣
銀行匯率換算新台幣之依據?(按換算匯率
應依雙方約定以何時匯率為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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