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
債 權 人 乙○○即被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林秀錦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黃林秀錦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三、請列被繼承人黃林秀錦之全體繼承人為債權人,並補正聲請
狀底簽名或蓋章及提出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