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248號
TYDV,98,訴,1248,2010041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富永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1/1頁


參考資料
富永興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興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