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8號原 告 富永興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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