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1641號
TYDV,98,聲,1641,201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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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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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