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78號
CYDM,91,交聲,78,200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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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七八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於九
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五字第裁7○─JC000000
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第五十三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 外,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 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由集山路轉往大明路時,集山路之號誌為綠燈,續行 駛至大仁路時,在大仁路之路口係黃燈,異議人並未見警車停於欣旺汽車商行前 ,而警車所在之位置,並無法見到集山路之號誌,警員如何判斷異議人轉闖紅燈 亦屬有疑,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經查:
(一)本案異議人闖紅燈之行為業據舉發警員陳澄河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我們在執 行巡邏時,當時我們那邊是綠燈,異議人剛好闖過來,他是闖紅燈::」且其 就異議人之行逕方向、闖紅燈之情形所述亦與異議人陳述大致相符。(二)本案警員乃執行公務之人,與異議人並無愁隙,彼等應無故意誣陷異議人之理 ,另查,異議人於異議狀內明確繪出警車之位置,辯稱警車於該處無法見得異 議人闖紅燈,是其得以清楚觀見警車應為無疑,然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卻稱無 法看到警車之位置,依常理推論,倘異議人得見警車之位置,警車應可見其闖 紅燈,倘其無法看到警車,又如何繪出警車之位置?是其所述,前後矛盾,顯 與常情有違,自難採信,另依證人陳澄河之證言,警車停待於大仁路與大明路 之路口,該處確與異議人之行逕順序相反,與證人之證言相符,且依證人所指 之位置,證人確得見被告闖紅燈之情形,雙方亦無爭執,綜上所述,前開異議 人所辯,自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異議人確有闖紅燈之行為,要屬無疑,原處分機關依道路管理 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第一項第三款科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三千六百 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並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康 存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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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