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9年度,6號
TYDM,99,訴緝,6,2010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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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范羽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明知未徵得友人乙○○同意,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 94年1 月某日起,連續持其前所取得之乙○○身分證,冒用 「乙○○」之名義偽填信用卡申請書,並於申請書上之申請 人簽名欄內偽簽「乙○○」之署名持以行使,向附表㈠所示 之銀行申請信用卡,致各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發如 附表㈠所示之信用卡予甲○○使用;甲○○於取得附表㈠所 示之信用卡後,即多次持卡消費,消費明細詳下附表㈡,並 於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名後,交予特約商店,使特 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信為乙○○本人消費,並向發卡銀行請 款,足生損害於乙○○、特約商店及附表所示之銀行。嗣於 96年2 月13日,乙○○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催繳積欠之信用 卡費用時,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等 語。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罪事 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 4986號判例參照)。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 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 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 字第81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 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 乙○○之指訴、證人鄭仙玉、王伙仙、黃國忠、劉曉萍之證 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089號支付命令影本、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資訊查訊資料、信用卡申 請書影本、各該銀行回覆之信用卡消費明細、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申登資料、珈米服飾店營利事業登記抄本為其主要 論據。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固不否認以告訴人乙○ ○名義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荷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 行、慶豐商業銀行信用卡,並持如附表㈠所示信用卡以消費 之事實(見本院訴緝卷第52頁),惟堅詞否認有何行使偽造 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是與告訴人合夥開店,銀 行專員來推銷辦卡,伊因為信用不好無法辦信用卡,告訴人 有當場授權伊幫他寫申請書,有部分是乙○○自己寫的,伊 沒有偽造,當時辦這些信用卡是給伊用的,附表所消費金額 也是由伊刷卡,是伊要付這些消費金額,伊後來因為週轉不 靈因此無法繳交這些款項等語。經查:
㈠證據能力部分: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 定犯罪事實;又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 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稱「犯罪事實」,係 指決定刑罰權存否與範圍、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並不包括 不存在之犯罪構成事實。另同法第155 條第2 項復規定:「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按之「證據能力」係指可供「嚴格證明」使用之資格,則 此一「判斷對象」,自係指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事實之判斷 而言。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據能力 ,且須經合法之調查,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惟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 無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 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 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易言之,法院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 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 考(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774號判決參照)。本件檢察 官起訴之事實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 意旨,所援用之證據即無須經嚴格證明,是告訴人乙○○偵 訊筆錄、信用卡申請書、各銀行回函等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之 證據能力,並不受證據能力規定及傳聞法則之限制,本院自 均得予以採用。
㈡告訴人乙○○雖以告訴狀指稱:伊根本沒有申請任何信用卡 ,被告因缺錢花用,竟冒用伊名義申請信用卡並使用,93年 間,在被告勸說下,伊同意合夥成立美容工作室,被告再以



辦理該美容工作室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為由,向伊索取身分證 ,事實上被告從未有與伊成立工作室之真意,也沒有辦理營 利事業登記之事實,被告於94年間未徵得伊同意,冒用伊名 義填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申請書,於 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偽造「乙○○」署名,申請信用卡,並 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乙○○」署名,嗣後基於 偽造文書並持以行使、詐欺之犯意,持信用卡消費,並於簽 帳單上偽簽「乙○○」之署名,並交付店員以行使,其後被 告無力還款,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伊發支付命令,伊才發 現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閱伊信用報告,又發現 被告連續以相同手法分別向永豐信用、中國信託、第一銀行 、荷蘭銀行、兆豐國際、大眾銀行、慶豐銀行申請核發信用 卡,並持之消費云云。然經本院核對第一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之正卡申請人中文親筆簽名欄之「乙○○」簽名及告訴人於 本院審理時當庭書寫之「乙○○」(見本院訴字卷第49、70 -70 之2 頁),「梁」字中的「刃」、「木」,「瑞」字中 的「王」「山」「而」筆畫均極為相似,本院認上開第一銀 行申請書上申請人中文親筆簽名欄之「乙○○」應為告訴人 親寫無訛,顯見告訴人指稱其未曾申請任何信用卡云云,並 非屬實。
㈢又告訴人於85年至95年間居住於新竹縣關西鎮○○路○ 段33 7 號,該門牌整編之前,為新竹縣關西鎮○○路70號,被告 並無與伊一起住在該地址,且不會到該處幫忙伊收取信件等 情,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見本院訴字卷第39 -40 頁)。而告訴人指訴遭被告冒名申請之荷商荷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係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新竹市○○鎮○○路 一段337 號,帳單亦寄送至該地址,有該公司98年3 月30日 (98)荷銀法字第791 號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1 5 頁);又告訴人指訴遭被告冒名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信用卡於94年9 月6 日寄送至新竹縣關西鎮○○路70號,且 帳單於95年3 月24日前亦寄送至該地址,有該銀行98年3 月 18 日 國世業控字第0980000142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 卷第98頁);另告訴人指訴遭被告冒名申請之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松青卡之卡片及帳單寄送地址為新竹縣關西鎮○○路70 號,有該銀行98年4 月3 日(98)兆銀卡字第0158號函在卷 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95頁),倘被告確實基於行使偽造文 書、詐欺之犯意冒用告訴人姓名申辦信用卡並進而使用,理 應私下隱密辦理,唯恐告訴人得知蛛絲馬跡而致事跡敗露, 豈可能將信用卡、帳單寄送地址填寫告訴人居住之地址,反 使告訴人得以明確掌握辦卡及消費情形,是故由此事證可知



被告並無刻意隱瞞被告辦卡及消費之心態,而告訴人指訴稱 其均不知被告辦卡及消費云云,則與事證不符,無可採信。 ㈣又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伊有與被告至第一銀行開戶,因為 被告說他身分證不能用,開店要用帳戶,伊開立兩個帳戶, 將其中一個帳戶交給被告使用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2046號 卷第140 頁,97年度偵字第468 號卷第21頁),證人張雲珠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告訴人因為住在被告經營之珈米 服飾店隔壁,伊去服飾店常會遇到告訴人,被告與告訴人是 事業上的合夥人,該服飾店登記負責人是告訴人,被告叫告 訴人乾媽,告訴人有同意被告以其名義申辦信用卡,並將服 飾店大大小小的事情交給被告處理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20 46號卷第185 頁,本院訴字卷第43-44 、46-47 頁),參以 被告所經營之服飾店,登記之負責人為告訴人,此有珈米服 飾店、珈米服飾店之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見96年度 他字第2046號卷第174-175 頁),可見被告與告訴人間原本 關係友好,被告辯稱告訴人同意其以告訴人名義申請信用卡 ,供其使用,並非全無可能。況乙○○所有各該信用卡於消 費後均有繳款紀錄,此有各該銀行函覆繳款情形如下:第一 商業銀行信用卡係於95年12月逾期後始失聯,有該公司98年 3 月17日一總個卡催字第0833 3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 卷第138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自94 年2 月17日開卡後至95年7 月8 日止均正常繳款,有該公司 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 之2 頁);永豐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自辦卡以來之消費繳款,多數皆於期 限內還款,有該公司98年3 月18日永豐信法催暨風管部(98 )字第00529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30 頁);荷 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曾於繳費期限內還款,自94 年8 月持卡,最後付款日為95年7 月10日,有該公司98年3 月30日(98)荷銀法字第79 1號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 卷第115 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4年10月至95年7 月帳單 均按期繳付,95年8 月起帳單亦於96年3 月20日繳清,有該 銀行98年3 月18日國世業控字第0980000142號函在卷可稽( 見本院訴字卷第98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帳款於94 年8 月發卡後至95年7 月均按月於繳費期限內繳款,95年8 月逾期未還款項,已於96年3 月6 日清償等情,有該銀行98 年4 月3 日(98)兆銀卡字第0158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 字卷第95頁);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係於95年7 月28日後始 未再繳款,有該銀行98年4 月1 日(98)消卡發字第0072號 函在卷可稽;慶豐商業銀行信用卡,於94年11月至95年6 月 間之帳款皆按時繳納,有該銀行98年3 月11日(98)消卡險



字第357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85、87頁),若被 告確實基於行使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而申辦各該信用卡並 持以消費,於消費後當無還款之可能,然本件被告於持卡消 費後持續按期繳納各銀行消費款項,顯與一般詐欺之情節未 合,被告應無行使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
㈤至證人鄭仙玉、王伙仙、黃國忠、劉曉萍之證述及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申登資料,僅能證明證人鄭仙玉曾將新竹縣關 西鎮○○路○段341 號、其所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 供被告使用,及被告曾至仙瑩美體護膚等店刷卡消費之事實 ;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089號支付命令影本、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資訊查訊資料、信用卡申 請書影本、各該銀行回覆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僅能證明告訴 人信用卡申辦、消費情形;另珈米服飾店營利事業登記抄本 僅能證明該服飾店登記之情形,均不能證明被告確實基於行 使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而以告訴人之名義申辦、使用信用 卡。況被告供稱附表所示信用卡之消費金額應由其支付(見 本院訴緝卷第52頁),倘被告確實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 之犯意,當私自申辦信用卡並持以消費而由告訴人負擔消費 金額,然被告非但自承消費金額應由其負擔,並確已給付部 分款項(詳如前述),益見被告確無行使偽造文書、詐欺之 犯意。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告訴人乙○○之指訴、證人鄭仙 玉、王伙仙、黃國忠、劉曉萍之證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 年度促字第8089號支付命令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信用卡資訊查訊資料、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各該銀行回覆 之信用卡消費明細、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資料、珈米 服飾店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均難認被告有何行使偽造文書、 詐欺之犯罪事實,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 訴意旨所稱之行使偽造文書、詐欺等犯行,依照前開之說明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附表㈠
┌──┬──────┬──────┬──────────┬──────────┐
│編號│發 卡 日 期 │發 卡 銀 行 │ 信用卡卡號 │未繳款金額(新台幣)│
├──┼──────┼──────┼──────────┼──────────┤
│ 1 │94年1月3日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9萬7,753元(消費明細│
│ │ │ │ │詳下) │
├──┼──────┼──────┼──────────┼──────────┤
│ 2 │94年2月17日 │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0000 │9萬5,122元(消費明細│
│ │ │銀行 │ │詳下表) │
├──┼──────┼──────┼──────────┤ │
│ 3 │94年2月17日 │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0000 │ │
│ │ │銀行 │ │ │
├──┼──────┼──────┼──────────┼──────────┤
│ 4 │94年6月15日 │永豐信用卡股│0000-0000-0000-0000 │9萬1,532元(消費明細│
│ │ │份有限公司 │ │詳下表) │
├──┼──────┼──────┼──────────┤ │
│ 5 │94年6月15日 │永豐信用卡股│0000-0000-0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6 │94年8月8日 │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4萬2,112元(消費明 │
├──┼──────┼──────┼──────────┤細詳下表) │
│ 7 │94年8月8日 │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 8 │94年9月2日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0000 │10萬5,940元(消費明 │
│ │ │銀行 │ │細詳下表) │
├──┼──────┼──────┼──────────┼──────────┤
│ 9 │94年8月30日 │兆豐國際商業│0000-0000-0000-0000 │已繳清 │
│ │ │銀行 │ │ │
├──┼──────┼──────┼──────────┤ │
│ 10 │94年9月2日 │兆豐國際商業│0000-0000-0000-0000 │ │
│ │ │銀行 │ │ │
├──┼──────┼──────┼──────────┼──────────┤
│ 11 │94年9月26日 │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4萬5,374元(消費明細│
│ │ │ │ │詳下表) │
├──┼──────┼──────┼──────────┼──────────┤
│ 12 │94年9月30日 │慶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5萬3,887元(消費明細│
├──┼──────┼──────┼──────────┤詳下表) │




│ 13 │94年9月30日 │慶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㈡
┌─────┬───────────┬──────────┬─────────┐
│發卡銀行 │特約商店 │消費日期(年/月/日)│消費金額(新台幣)│
│ │ │ │ │
├─────┼───────────┼──────────┼─────────┤
│第一商業銀│互動在 股份有限公司 │94/07/12 │1290 │
│行 │互動在 股份有限公司 │94/07/12 │4588 │
│ │阿妹妹鞋店 │94/07/12 │3500 │
│ │尚智運動世界-站前二分│94/07/13 │3270 │
├─────┼───────────┼──────────┼─────────┤
│中國信託商│S-POWER │94/02/23 │3850 │
│業銀行 │ │ │ │
│ │ │ │ │
│ │ │ │ │
├─────┼───────────┼──────────┼─────────┤
│永豐信用卡│興奇-網路購物第一站 │94/08/07 │980 │
│股份有限公│興奇-網路購物第一站 │94/08/07 │1200 │
│司 │興奇-網路購物第一站 │94/08/07 │1200 │
│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94/08/20 │220 │
│ │司 │ │ │
│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94/08/20 │350 │
│ │司 │ │ │
│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94/08/20 │350 │
│ │司 │ │ │
│ │3-3期:COMMA招財進寶 │94/08/22 │1400 │
│ │3-3期:S-POWER │94/08/23 │1266 │
│ │3-3期:美美皮飾行 │94/08/23 │3000 │
│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94/08/25 │888 │
│ │3-3期:VS服飾精品店 │94/08/29 │1333 │
│ │3-1期:嘉禾行 │94/09/19 │734 │
│ │3-2期:嘉禾行 │94/10/21 │733 │
│ │3-3期:嘉禾行 │94/11/23 │733 │
│ │24-1期:易通財 │95/04/18 │2932 │
│ │24-2期:易通財 │95/05/18 │2916 │
│ │24-3期:易通財 │95/06/16 │2916 │
│ │24-4期:易通財 │/95/07/18 │2916 │
│ │24-5期:易通財 │95/08/18 │2916 │
│ │24-6期:易通財 │95/09/18 │2916 │




│ │24-7期:易通財 │95/10/18 │2916 │
│ │24-8期:易通財 │95/11/01 │49572 │
├─────┼───────────┼──────────┼─────────┤
│荷蘭銀行 │信用卡貸款 │94/08/09 │14萬 │
│ │ │95/05/05 │3萬5千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台灣家具行 │94/09/19 │4000 │
│業銀行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4/09/26 │17240 │
│ │台灣家具行 │95/07/30 │19400 │
│ │全虹通信-龍潭北龍店 │95/08/02 │18800 │
│ │台灣家具行 │95/08/06 │10500 │
├─────┼───────────┼──────────┼─────────┤
│兆豐國際商│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94/9/9 │2436 │
│業銀行 │司 │ │ │
│ │興奇-網路購物第一站 │94/09/11 │1522 │
│ │嘉禾行 │94/09/22 │7500 │
│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94/10/17 │14481 │
│ │平鎮分公司 │ │ │
├─────┼───────────┼──────────┼─────────┤
│大眾商業銀│大潤發中壢店 │94/09/29 │1798 │
│行 │大潤發中壢店 │94/10/04 │-1798(刷退) │
│ │大潤發中壢店 │94/10/05 │299 │
│ │晶興珠寶銀樓 │94/10/26 │2600 │
│ │晶興珠寶銀樓 │94/10/28 │-2600(刷退) │
│ │興奇-網路購物第一站 │94/10/23 │1990 │
│ │興奇-網路購物第一站 │94/10/31 │-1900(刷退) │
│ │晶興珠寶銀樓 │94/10/29 │433 │
│ │興奇-網路購物第一站 │94/11/01 │331 │
│ │大潤發中壢店 │94/11/04 │299 │
│ │聯合娛樂系統股份有限公│95/06/23 │150 │
│ │司 │ │ │
│ │晶興珠寶銀樓 │95/07/07 │683 │
│ │瑋信百貨行 │95/07/07 │400 │
│ │聯合娛樂系統股份有限公│95/05/20 │150 │
│ │司 │ │ │
│ │晶興珠寶銀樓 │95/06/05 │4100 │
│ │晶興珠寶銀樓 │95/06/07 │-4100(刷退) │
│ │瑋信百貨行 │95/06/05 │2400 │




│ │瑋信百貨行 │95/06/07 │-2400(刷退) │
│ │晶興珠寶銀樓 │95/06/08 │683 │
│ │瑋信百貨行 │95/06/08 │400 │
│ │全虹通信-龍潭北龍店 │95/07/24 │13900 │
│ │全虹通信-龍潭北龍店 │95/07/26 │-13900(刷退) │
│ │聯合娛樂系統股份有限公│95/07/24 │150 │
│ │司 │ │ │
│ │全虹通信-龍潭北龍店 │95/08/02 │-13900(刷退) │
│ │金源發銀樓 │95/07/31 │22189 │
│ │金源發銀樓 │95/08/08 │-22189(刷退) │
│ │台灣家具行 │95/08/06 │10500 │
│ │台灣家具行 │95/08/09 │-10500(刷退) │
│ │全虹通信-龍潭北龍店 │95/07/27 │2316 │
│ │全虹通信提前出帳 │95/08/07 │11584 │
│ │晶興珠寶銀樓 │95/08/08 │683 │
│ │瑋信百貨行 │95/08/08 │400 │
│ │金源發銀樓 │95/08/09 │3698 │
│ │台灣家具行 │95/08/10 │1750 │
│ │聯合娛樂系統股份有限公│95/08/24 │150 │
│ │司 │ │ │
│ │金源發銀樓 │95/09/08 │3698 │
│ │台灣家具行 │95/09/08 │1750 │
│ │晶興珠寶銀樓 │95/09/08 │683 │
│ │瑋信百貨行 │95/09/08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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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豐商業銀│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 │94/10/11 │300 │
│行 │公司 │ │ │
│ │大馨牛仔 │94/11/14 │2900 │
│ │媞米鞋店 │94/11/14 │1780 │
│ │日榮通信企業社 │94/12/05 │13500 │
│ │日榮通信企業社 │94/12/17 │25000 │
│ │正能有限公司 │95/07/23 │3310 │
│ │趙亮眼鏡行 │95/07/24 │3000 │
│ │六六企業社 │95/07/25 │24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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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平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