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426號
TYDM,99,聲,1426,201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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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賴宜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零點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於民國98年9 月23日晚間9 時4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 市○○路258 號賓士賓館小木屋05號房內為警查獲,並扣得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67公克,取樣0.01公 克鑑定用罄,尚餘毛重0.66公克)。嗣因被告經本院於98年 12月14日以98年度毒聲字第12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聲請人於99年4 月2 日以98年度毒 偵字第48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上開毒品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由徵諸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即明。 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 之。故本案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 物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 附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 小包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 儀分析法確認鑑驗結果,確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毛重0.67公克,取樣0.01公克鑑定用罄,尚餘毛重0. 66公克等情,有該公司98年10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 (見偵卷第64頁),堪認上開透明結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至明。其次,被告前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人以98年度毒 偵字第488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亦經本院核閱上開各該 案卷確認無誤,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依 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單獨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 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包裝袋部分,因臺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鑑定時並未將該包裝袋與甲基安非



他命分別秤重,有該份鑑定書在卷,堪認該包裝袋與扣案毒 品難以析離之關係,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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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