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151號
TYDM,99,聲,1151,2010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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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
管束(99年執聲字第7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民國98年4 月14日送監執 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9年3 月29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96年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 本院於98年2 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1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 年2 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8 年3 月3 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2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上開2 罪由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215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其於98年4 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臺 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 月29日以法 矯字第099901142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8 月 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8 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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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