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149號
TYDM,99,聲,1149,201004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
年度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 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1 年2 月,上開宣示之 刑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於97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3 月3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99年10月9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9 月19日(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記載縮刑期滿日為99年9 月13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 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