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訴字第1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啟信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啟信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啟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雖均否認犯行,然有證人胡寶儀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 在卷足佐與海洛因、分裝袋等物扣案為憑,足認其犯嫌重大 ,且被告所涉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其棄保潛逃之動機亦相對提升,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裁定羈押,復於 99年2 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 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 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9年4 月27日起延長羈 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許雅婷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