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李安蕣 魏股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
第3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9年4 月9 日審判期日當 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告訴人簽名之筆錄1 份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