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9號
SCDV,99,重訴,9,2010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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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叁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 為:「(一)被告應自民國97年5 月起至102 年4 月止,按 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98年11月3 日 聲明則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25 萬元,並自98年11月 起按月給付原告15萬元至總數900 萬元止,並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核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變更,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出資設立朱牙醫診所,由原告前夫即訴外人朱筑勝 擔任負責人,雙方於79年協議離婚,約定仍請朱筑勝任診 所負責人,診所營收則依協議之比例分配。詎朱筑勝嗣後 未依約履行,故原告將希望寄託在二子身上,約定由原告 向銀行貸款培養渠等成為牙醫師,嗣後在朱牙醫診所執業 ,以診所營收清償原告對渠等所支出之費用。嗣後原告即 將持有之股票出售2000萬元,並向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設定最高限額3000萬元之抵押權,陸續借貸1800萬元。被 告經多次補習、重考及牙醫系7 年(含實習)畢業,此期 間由原告僱用司機接送、女佣照顧其生活起居、飲食、宵 夜等,被告就讀醫學院期間原告租一棟三層樓,購買全套 家具供其與其同居女友居住使用。被告實習4 年、就讀大 學牙醫系7 年連同同居女友之生活費用,總共11年,原告



花費約2000餘萬元。嗣因原告有感於被告及被告之兄朱育 德同居之女友,對於原告不甚尊重,被告及被告之兄朱育 德觀念深深受彩響,為恐將來否認先前之約定,因此在86 年5 月將先前協議做成書面約定: 如附件一所示之書面。 其中已約定「被告甲○○朱育德於取得牙醫師資格後, 應清償原告對渠等支出之費,並以在朱牙醫診所執業收入 純利之百分之60,按月攤還至5012萬元(含朱育德在內) 為止」(以下簡稱如附件一所示系爭協議)。
(二)被告與被告之兄朱育德於92年在朱牙醫診所執業,被告之 兄朱育德任診所負責人,但診所所有開銷、被告與被告之 兄朱育德之家庭生活費用等均由原告支應,並僱用二名女 傭照顧被告全家人生活。嗣因被告之兄朱育德於95年2月 違反協議另在竹北開設薏安牙科診所執業,因而朱牙醫診 所改由被告擔任負責人,原告為使被告能安心在診所執業 ,特地重新粉刷診所、修繕廚房等。詎被告明知其無遵守 兩造約定,在朱牙醫診所執業之意思,竟於96年初私下購 置新宅,並於97年4月未知會原告下即轉到朱筑勝所開之 全家牙科診所執業。蓋被告既無在朱牙醫診所執業之意思 ,明知原告困認為其會繼在診所執業,因而特別修繕診所 及居住環境(被告住診所3樓),竟不加勸阻使原告為不必 要的支出。尤有甚者,被告已決定前往全家牙科診所執業 ,除要求原告添購一台一百餘萬元之新式X光機,並修建 一間鉛屋放置該X光機外,另要原告雇工將放在一樓之4台 空氣壓縮機搬到二樓,另安裝空氣壓縮機水管、空氣管等 管線,因明管不好看後還特地請泥水師傅埋設暗管,此部 分原告均已簽發遠期支票分期支應。此外,被告在離開朱 牙醫診所前,竟將健保局支付全民健康醫療給付,由原告 保管之朱牙醫診所設在第一商業銀行英明分行帳戶存摺之 印章變更,使原告無法領取該款,至原告已先行墊付約聘 牙醫師之酬勞、購買牙材、設備等簽發之支票,將無法兌 現而不得不向銀行借貸。原告雖請律師發函請被告甲○○ 出面處理,原告因無力負擔銀行貸款利息,不得不委託仲 介出售診所以清償債務。
(三)按債務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 9 條1 項。系爭協議約定被告甲○○朱育德於執牙醫業 務後,應將收入純利60% 給付原告至5012萬元止,而數人 同負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如未約定分擔債務人比例 ,依民法第271 條規定應平均分擔,亦即被告應分擔2506 萬元。基此,原告依系爭協議得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原告營 業純利之60%。被告於97年5月起到全家牙科診所執業,據



診所負責人朱筑勝配偶楊霞飛指稱,被告每月收入在70萬 元以上,朱筑勝亦稱被告在該診所自費所得純利約30 至 40萬元,有該2人之錄音帶及譯文可證,被告在朱牙醫診 所時,其全民健保之純收入約30餘萬元,朱筑勝所述與楊 霞飛所述之被告所得相同,而被告多次赴美進修,現為植 牙專科醫師,故被告97年5月起在全家牙科診所所得淨值 有70萬元,洵勘認定。職是,被告依系爭協議每月應給付 原告之數額為42萬元(70萬乘以0.6等於42萬)。(四)綜上所述,依如附件一所示系爭協議約定,被告於開始執 業起,應將營業純利之60% 給付原告,至總額2506萬元止 。被告每月純收入之60% 為42萬元,原告先請求被告自97 年5 月起至102 年4 月止按月給付15萬元。應說明者,原 告已另案對被告之兄朱育德提起履行契約之訴(案號: 96 年度竹調字第279 號)。
(五)被告自讀小學起就常不上學,到6 年級曙光小學把他開除 去東門國小,大家用異樣眼光看他,求校長讓他再回去讀 也就順利畢業,國中導師是我們傅小兒科醫師的舅舅才沒 被開除,高中讀新竹高中又老不去上課,在高三下被開除 所以高中畢業學校是光復。這些過程當然只有請家教。第 一聯考考台大心理系如畢業既不能當老師又不是心理醫師 ,又花我一大筆補習加家教才順利考上。自小學起到考牙 醫以每小時300 元的家教費,他花我13年家教132000 萬 元,他出生就是來討債的。讀大學也一樣,實習時被分發 到沒有病人的中港路,大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是至文心路病 人很多。
(六)高中以後我陪他們聯考(又再考)每晚12點煮好消夜等他 們吃完收拾好在準備第2 天早餐已凌晨2 點,他們出生到 離開家去台中念,我很來沒買過外食,每餐都自己打理中 餐司機送去學校,晚上有時趕補習也是去車上吃我準備便 當,長期緊張、憂鬱、睡眠不足,我吃頭痛吃到胃潰瘍改 去郭內科(熟的醫師)叫曉惠護士(現在還在任)把打入 點滴再維他命一起打,因直接打血管像刀割也傷血管。我 從手打到血管硬下沉看,改打到腳。現在我的手背看起來 像被熱水燙傷紅通通。從結婚到現在我只去過台北2到3次 ,是第一條高速公路通車帶孩子去玩,本島其他地方都去 過。連我母親日本行醫35年(東京女子醫科大學畢業)我 也只去看過她一次,永遠是守著家,全部心血、錢都花在 2 個孩子身上。被告大學時也有2個女孩在住處吃我用我 的,畢業回家娶了一個整天打電腦不照顧的人,他收入很 好,要寵他老婆也該自己付款請佣人,但他是任我再陷入



更多的借款契約,打下自立更生後要以純利百分之六十償 還。兄弟兩不但沒還,住同一屋簷下得我先向他們打招呼 。他哥哥離開去竹北時,他向我表示要去他爸爸那裡,就 算我是他家佣人要離開也得好聚好散。對方給他抽6成。 他離開前後叫我作了一大堆不必要的設備。我由監視器看 他在搬病床及拿去一切器材,我緊張心痛欲裂,搬去後我 足足哭了4個月,從此再沒有任何電話或來看我只有每到 假日就直接打女佣把孫帶上來5到6小時,等他們玩夠了再 打給女佣把孫帶下去。人已來到樓下也不上來看我,也知 道一身都是病。他要離開早就計畫好的,但他的說辭是櫃 台算錯帳少算了些錢給他,櫃台陳先生在我家做了17年從 來沒有人說過他算錯,中長老一輩的牙醫師從我這裡出去 開業的佔一大半,甚至他爸爸也沒人說過算錯帳,這當然 是他離開的說辭。
(七)我是個非常虔誠的佛教徒,年輕時如何由一個天真富有家 庭下嫁一個連執照都沒有軍人家庭犧牲一切娛樂,從開業 買地都是娘家提供。我沒用過朱家一毛錢,現在老了生病 了既然沒人要還錢,連一通電話也沒人要打給我的孤獨老 人。老大說我偽造文書,現在老二說契約看都沒看過。七 月份前因為售屋仲介要帶人看房屋,我關節炎無法上下跑 。被告從我本來可以賣6000萬元的,到他去美國金融大崩 盤房子少得1000萬元加上他這二到三年給我損失(他白班 護士一個4 萬多元,用2 個晚班,一個至少1 萬6000元乘 以2 個加上櫃檯,女佣連打掃3 個,每年營業稅50多萬元 )加上沈重利息共約損失2000萬元。我關節炎健保的藥吃 了胃病,我只好自費買藥及用貼的一個光這些藥費近萬元 ,但沒人理睬,這幾個月2 兄弟一個月匯2 萬元給我,他 哥哥看他的承審審判長的態度對他不利,所以沒再匯錢了 。難怪有人警告我有2 萬元好拿還不知足,到時連一毛都 拿不到請,原諒我嘮叨。
(八)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 原告請求權基礎為系爭協議書,即約定被告應於自力更生 後,將收入純利60%按月攤還之無名契約。原告斟酌被告 生活之需謹請求按月給付其中之15萬元。因本件請求給付 有部分已到期,有部分尚未到期性質上屬將來給付之訴, 原聲明未予區分,爰更正法律上之陳述。
(九)按「分期給付或繼續性之給付,被告已有到期不行之事實 ,無法期待未到期部分繼續給付」,即得提起將來給付之 訴而分期履行之債務,一部分已到期,一部分未到期,債



權人請求現在給付之判決。被告自97年4月離開朱牙醫診 所至98年7月原告訴請履行契約時止,依每月15萬元計算 ,已到期部分為225萬元,而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事實, 自無法期待未到期部分被告會繼續給付,自得提起將來給 付之訴。
(十)原告自被告及朱育德成年後支出約5000萬元之來源,主要 來自:
1、出售股票所得之1923萬841元。
2、坐落中正路125 號4 樓店面房地原貸款額僅500 萬元,嗣後 陸續增貸,至98年出售于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時,貸款 總額已達1800萬元,增加之貸款1300萬元。3、原告與前夫朱筑勝離婚後,與其合夥經營朱牙醫診所,所僱 有1 至2 名牙醫師,以六(牙醫師)四(原告)方式分帳, 每月收入約15萬元所得,總數亦有1500萬元以上。是原告主 張支出5000萬元並非憑空杜撰。此外,被告自小精神衰弱其 表示住處太吵無法入睡,原告始將整棟三層樓全部租下,供 被告與朱育德以及渠等女友居住。被告與朱育德牙醫系各讀 7 年,加上考大學補習期間,原告總共支付每人10年之花費 ,衡諸醫學院學費之貴、渠等每人每月要1 萬元零用金,加 上房租、水電瓦斯、女傭、司機等支出,平均每月支出20萬 元在被告身上並無誇大可言。
(十一)被告另辯稱系爭協議書與一般社會道德觀念相悖離,應 屬無效約定云云,如其真意係指系爭協議約定之內容善 良風俗時,依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712號判決要當 謂: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者無效,係指法律行為之標的而言。至法律行為之 緣由或動機,若未表現於外而成為標的之一部者,縱該 緣由或動機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與法律行為之 效力,尚不生影響。」。被告簽訂系爭協議書時業已成 年,其接受原告贊助準備考醫學院,並約定其後之生活 、學費等所有費用由原告支應,待取得牙醫師證照後返 還原告所付出之財務,不知有何違反善良風俗可言?被 告若認系爭協議對其不利,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打工、 兼家教或請其執業牙醫師之父親朱筑勝協助,自不會與 原告簽立系爭協議書。職是,系爭協議書不因兩造有親 屬關係遂認違反善良風俗。
(十二)原告是在被告讀台灣大學心理系一年級時,認為心理系 畢業後就業困難,當時朱育德正補習準備醫學院考試, 原告乃建議被告休學與朱育德一起重考。嗣因被告同居 女友以存證信函警告原告不要到台中,以免騷擾渠等生



活,原告始對被告及朱育德約定由原告向銀行貸款培養 渠等成為牙醫師,日後必須清償原告支出之費用,並於 86年5 月將協議做成書面,並非於被告讀高中時即已約 定。
(十三)被告另辯稱原告所述,係指被告於取得牙醫師資格後應 清償原告支出之費用,故以被告在朱牙醫診所執業為前 提云云。惟查,系爭協議書係指被告「在自力更生後把 『收入』純利的佰分之陸拾按月逐次攤還」,並未以在 「朱牙醫診所」或「執牙醫業務」為前提,亦與朱筑勝 所定之協議內容迥然不同。原告起訴狀所稱「被告甲○ ○及朱育德於取得牙醫師資格後,應清償原告對渠等支 出之費,並以在朱牙醫診所執業收入純利之60%按月攤 還至5012萬元為止」係就其在朱牙醫診所執業時為立論 ( 實際原告並未收取被告收入純利60%所有支出均係原 告負擔),但非以被告在朱牙醫診所執業為請求之先決 條件。
(十四)大概是原告沒講清楚,律師把曾經在朱牙科股務的醫師 收入寫成15萬應該是30萬才對(假牙15萬、健保15萬) 我付孩子的學費有部分是我母親的接濟,她是東京女子 醫科大學畢業在楊梅開過德安綜合醫院,兒子小時候她 就去日本開老人院在日行醫30多年。兩個小孩自從念大 學認識女朋友後就完全改變不准我打電話去,當然從那 時起到現在也從不打電話給我,生日、母親節、年節從 不來探望行同陌路。自立更生後兩人都一樣從未給一毛 錢,我還給倒貼服侍,在同一屋見面時不打招呼面無表 情。想起結婚至今年4 月共37年都處在貸款的壓力下, 還得一大早作到他們吃消夜收拾碗才能就寢,通常是1 到2 點。但從朱筑勝到他們二對夫妻都一樣無情至極。 37年的辛苦換得一身是病的孤獨窮,這一切都前世造的 孽。怒我大膽在審判長前抱怨請勿見怪。
(十五)如果像講我視錢如命,我可打個幾折,看他還敢不敢再 請假在家。他喜歡的沙士比亞、聽音樂、看哲學的書, 而且大可不必幫他請家教,光家教費就花2000萬元(一 小時300元乘以360乘以12年)。他第一次考上台大心理 、哥哥考上復健,為甚麼還要他們重考不但花錢還要陪 著熬夜導致吃安眠、頭痛到現在我是這些毛病。出生他 吃母奶3年,兄弟都是我一人辛苦帶,沒有一天離開過 家一直到去念大學。
(十六)他們考上哪種系我大可不管,83年景氣很好,我可賣掉 房子(因為他父親從結婚就沒好好聽我講五分鐘的話,



兄弟兩懂事後就看過這真相,我是被利用來撈錢的工具 。如果83年賣房子至少是6500萬元加股票2000那時利息 百分之七,12年到現在98年我至少有壹億三、四千萬元 了。
(十七)被告在大學時代的花費:如附件三所示。(十八)被告在讀大學時的開銷(上回已寫2,000 多萬,下面是 忘記寫的部分)
①、租好整棟房子去打掃3層樓及油漆3萬
②、女佣沒房間住,木匠去撘半樓隔處一個房間當臥房20萬③、育正很容易感冒買一台三溫暖的蒸汽機6 萬元(上次寫錯流 理台的價錢,流理台加過濾飲水器20萬元)
④、少寫了2張書桌、2個書櫃、1張餐桌共6萬元⑤、傢俱送去台中及回來時請貨櫃車運回4萬元⑥、每個月給育正零用錢1萬(1*12*7)共84萬元 加上上回寫的2,000萬元,總共是2146萬元。(十九)1 月7 日育德和我去協調庭,他提出他與育正2 人每個 月給我8 萬(1 人4 萬)我的同學與律師都說把我當乞 丐向他乞討,照契約書他該給我純利60% ,是26萬元, 而他每個月26萬元也只占他純利的六分之一而已。所以 談不成。他去朱牙科是1400萬純利,去全家是70萬元 *20 個月(到2月)等於1400萬元共2400萬元。(二十)非常抱歉我因為從30歲左右就一直吃安眠藥,尤其小孩 上高中以後常為了煮消夜(女佣6點起來沒睡午覺做到 10點共16小時)已經很累,所以消夜常是我在作。等收 拾好也1、2點,再加上大學後經濟壓力和要準備去台中 的食物。和孩子上大學就與我完全不聯絡,畢業後一個 個跑,我現在每天要吃4顆安眠藥及2顆鎮靜劑。每天頭 昏沉沉才會寫出那2張粉色育正在大學的開銷錯誤百出 。今天我泡一杯很濃的茶慢慢想出來的。我打電話去中 山大學牙科辦公室關書錢的事,小姐馬上打問系主任, 他說因為每位教授指定的出版社不一樣,所以無法算出 書錢,還有牙材費也一樣,不同的教授用不同的牙材。 我只好問與老朱打20幾年網球在頭份開業的李俊德醫師 ,他說書錢約5萬、牙材費也約五萬,註冊組說每學期 註冊費6.5萬共16.5萬,如果相對方有意見,就要找必 修科目的每一位教授寫書價簽名不必買書也要簽不必買 ,如果有50科去找3個寫價錢,那如何證明牙材也一樣 。
有關讀幾年也有好騙,你把畢業證書拿出給審判長看不 就一目了然。我不是不知道省錢,因為育正從高中去省



新精神科就醫必開安眠藥給他吃,那之後就一直吃安眠 藥所以才會去租整棟的房子,加上在家裡不管什麼事都 有女佣和我在服侍放洗澡拿浴袍,菜上桌還幫他們乘好 飯,去上課後房間亂七八糟要整衣服書桌洗好衣服放衣 櫃、冬被春秋被、換季了收冬衣換春、秋、夏衣,約一 星期就要換一次床被單。我怕牙科課業重他們也不會做 事,在家都得很好,在外吃習慣也會影響成績,育正因 高三常不去上課高三下被開除,去私立光復那時就等於 整學期都沒讀到書也沒辦法參加模擬考,第1次考上台 大心理後來補習一年壓力太大所以只剩45公斤。現在2 個孩子都沒給我一毛錢的生活費,衣服要多穿幾天才換 ,不是非常冷不敢開冷氣,腳不是痛到不能忍也不敢貼 藥布。這輩子真多苦難,女佣早晨六點做到晚上12點, 年終無休薪水不高沒人要去一天工作18小時,當時因為 急著給他們簽又還沒畢業不能算出準確數目所以我寫 2000 萬元。
(二十一)被告在庭上提到我一樣的東西重複買很多,譬如他的 羽絨夾克4 件,有2 件是冬天的,一件是外出穿,外 層較厚顏色也深一點是上學、外出穿的,一件是外層 薄在家可以穿,被告和我都有潔癖,我都買能洗的寢 具及外套,冬被蓋1-2個月就用毛寶洗。夾克也一樣 ,這種羽絨都是買上級絨比很高(很少摻其他鳥類的 )百分之95-98水鳥的毛,如果不是晾到8分乾,拿來 烘鳥毛烘壞。至於其他2件夾克是春秋天的較薄的羽 絨夾克。別的窮人家也一樣可能會去買便宜,但誰春 夏秋冬只有1-2件夾克、整年只有1-2件被子。他們考 上大學後,我是50多萬元買車,因為住的地方離學校 有段距離,本來兄弟倆一起上、下學,育正因吃安眠 藥起床都叫很久,加上育德和黃小姐住一起後,他就 不再想載弟弟。所以我才又買一部全新的TOYOT A給育正。
(二十二)為了孩子戴菜我貸款買一部6 人座全新美國廠的車 120萬元,他幾乎每星期都載他現在的老婆回去看他 父母或小孩,載2次後他就拒載了,這部車就完全是 用來載女朋友兜風。既然如此他就應該車款給我才對 ,但他沒有。
(二十三)大學畢業母親就叫我去跟傅培梅本人學菜。母親很勤 勞,偶而女佣跑了還沒找到新的他也是親自下廚。被 告兄弟兩從小我就看食譜做菜,雖然經濟不好,我還 是買好的給他們吃,拿去台中的東西,本來可以量不



要那麼多,是他們自己要多養女朋友。被告吃安眠藥 的副作用很大,譬如有時會自己跑去廚房找食物放微 波爐,時間用一小時,吃藥後食量非常大。還早晨一 定要人叫,從小就你丟我撿。他每洗完一次手就要丟 一條毛巾(不願放在毛巾架)他還敢講女佣可以不必 用,他重來就沒說過這種話。其實他比誰都怕沒女佣 。課業那麼重沒有女佣,誰煮消夜給他。雖幫他洗浴 缸、放洗澡水,那來時間把衣服拿出來洗,誰幫他燙 襯衫收西褲,那2 位女朋友跟他們一樣(不會做事) 誰打掃?誰幫他們換季時換被子。換季時誰去找出不 同季節的衣服,運動那一些濕臭的衣服誰來處理。光 這吃安眠的副作用就不能沒有女佣,我告訴他絕對不 能自己去廚房,所以晚上餓了,不管幾點他會去叫醒 女佣。是誰幫他們洗車,不靠女傭幫他能從一年級升 到二年級嗎?並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25萬元,並自98 年11月起按月給付原告15萬元至總數達900萬元止,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辯稱:
一、查,被告是66年5 月6 日生,於原告所謂86年5 月將先前協 議作成書面約定時,被告年僅20歲,為一剛考取大學就讀一 年級的新生,而再往前推至原告所主張「詎朱筑勝嗣後未依 約履行,故原告將希望寄託在二子身上,約定由原告向銀行 貸款培養渠等成為牙醫師,嗣後在朱牙醫診所執業,以診所 營收清償原告對渠等所支出之費用…被告補習4 年」,亦即 身為母親的原告在其子甲○○16歲尚就讀高中時,就與其約 定日後必須清償因其生活與就學所支出的各該費用,似此情 節,實屬罕見,更與吾人一般社會道德觀念相背離,應屬無 效的約定,原告依此無效的約定請求被告履行契約,自非可 採。
二、再者,依原告所述,被告於取得牙醫師資格後應清償原告所 支出的費用,係以被告在其所出資設立的朱牙醫診所執業為 前提,其情節與被告的父親朱筑勝與原告所訂協議的情形類 似,即因朱牙醫診所是原告所出資設立,故不論是被告的父 親朱筑勝、被告的兄長朱育德或被告擔任診所負責人,均應 將朱牙醫診所營收依協議之比例分配予原告,而被告既未擔 任朱牙醫診所的負責人,亦未在朱牙醫診所執業,是原告請 求被告將執業所得純利60% 給付予伊,實屬無據。三、依上所述,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協議書的內容有悖於善良風俗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且被告並未在朱牙醫診所



業,是原告依協議書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履行契約,顯 無理由。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履行協議書上的金額的依據,據原告於開 庭時陳稱是被告對其的欠款,實則,依系爭協議書簽立的日 期是86年5 月16日,被告自不可能在剛滿20歲時即向母親即 原告積欠如此鉅額的款項,於本書狀中,被告訴訟代理人將 依原告所擬訂的契約書的內容,先說明系爭協議書上金額的 由來,再說明其與系爭協議書(即如附件一所示)的關聯性 ,併論述系爭協議書所為約定何以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一)關於被證一號(即如附件二所示)契約書,此份契約書草 稿是原告乙○○所擬,依最後一行「以上是到八十七年止 以複利計算」的文字推斷,其草擬的時間應該是在87年間 。
(二)至於訂約的目的,依「自甲方(乙○○)婚後生育乙(甲 ○○)、丙方(朱育德)均由自己向母親借貸及銀行貸款 辛苦撫養,但從85年小孩上大二後,大為轉變,結交不良 異性後,對甲方視同過路人都不如,唯恐老而無法生活, 自己除一天幾小時外都奉獻這家庭,這段時間花費,乙、 丙方均得在開業後,扣除掉自己基本生活費外,迅速攤還 ,甲方身體不好,在往生之前,唯恐乙丙方無法償還以下 帳目」等文字,可知原告是因為被告於讀大學二年級時結 交女友,致原告欠缺安全感,恐日後被告不盡扶養義務, 始將撫養二子甲○○朱育德期間所為付出,換算為金錢 後,要求子女償還。
(三)再者,原告計算其為子女支出的金額主要的項目如下:1、從被告出生1 歲至12歲,每個月5 萬元,共計720 萬元。2、從12歲到21歲,每個月8萬元,共計756萬元。3、原告本人扶養被告,每個月的工資5萬元,從被告1歲算至22 歲,共計1260萬元。
4、購買台中的房子供被告就學居住,被告應與其兄朱育德各負 擔200萬元。
三、被證一號契約書(即如附件二所示)與如附件一所示系爭協 議書的關聯性:
(一)如附件一所示系爭協議書的日期是86年5 月16日,而如附 件二所示之契約書雖未明確記載立約日期,但承前所述, 依該最後一行「以上是到八十七年止以複利計算」的文字 推斷,其草擬的時間應該是在87年間,果爾,倘原告已於 86 年5月16日與被告甲○○簽訂系爭協議書,則何以又於 87年間另又擬訂內容大致相同之如附件二所示契約書?是 如附件一所示協議書是否為真正,恐非無疑。




(二)再者,如附件一所示系爭協議書上5012萬元金額的由來, 原告雖主張多係借貸而來,但由如附件二所示契約書內原 告自己所計算的項目,即可得知,根本係原告天馬行空換 算而來。
五、如附件一所示系爭協議書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一)承前所述,被告從出生起即開始負債,至小學畢業止,每 個月累積積欠原告至少10萬元(生活費5 萬元、原告工資 5 萬元),且活得越久,長得越大,負債越多,從國中一 年級起,負債比例增加至每個月13萬元(生活費8 萬元, 原告工資5 萬元),從原告的計算,吾人至此方知,原來 「天下真的沒有白吃的午餐」,而身為人母的原告「所提 供子女的三餐特別貴」,且父母與子女之間原來竟是「金 錢消費借貸」以及「僱用關係」!
(二)更有甚者,不論是「金錢消費借貸」抑或「勞資僱用關係 」,亦有契約自由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借用人或僱主可 以選擇「借或不借,該借多少錢?」、「由何人服勞務以 及薪資若干」,惟就本件而言,倘若原告所主張如附件一 所示協議書的內容有效,則身為人子的被告,不僅沒有選 擇出生與否的自由,且一旦出生即開始負債,而父母為子 女所為扶養照顧,均可按月向子女收取一定的工資報酬, 子女不僅無拒絕接受的權利,甚至於法定成年期日屆至, 即必須與父母結算,約定其後必如數清償,其荒謬至極, 其違背吾人就父母對於子女的付出乃是出於天性的認知, 莫此為甚!又果若如附件一所示系爭協議書為有效且形成 案例,則子女亦無需感念父母養育之恩,蓋父母對子女的 關愛皆有其目的,父母對子女的付出皆屬有償,父母對子 女的照顧均得收取一定的報酬,一以至人倫之間皆以金錢 為對價,若是,則吾人所謂善良風俗,豈不蕩然無存?六、關於如附件一所示系爭協議書上金額的由來,被告前已提出 由原告所擬訂的契約書草稿,並逐一說明身為人母的原告如 何與子女計算,雖然,原告否認其曾書寫該契約草稿,但與 如附件一所示系爭協議書的字跡相互比對,二份書面契約是 否出自同一人之手?諒不難發現並早有定見。而於此份書狀 ,被告訴訟代理人擬先就原告於98年12月28日提出所謂「甲 ○○在大學時代的花費」的內容,說明其何以係臨訟想像杜 撰而來的原因,再就被告就讀大學期間合理的花費應為若干 表示意見。
(一)關於原告所提出「甲○○在大學時代的花費」:㈠、原告計算的總額是2050萬5000元,但從第1 到第11項的內容 以觀,疑點如下:




①、原告似統括被告甲○○朱育德二人的花費,換言之,原告 計算花費支出的對象,並非僅指被告甲○○
②、除第1 項及第7 項外,原告所有計算的基數均乘以7 年,但 實際上,被告所就讀的中山醫學院牙醫系,6 年即已畢業。③、第3 項已有「水費、加油、快速寄食物或藥」,但第5 項又 計算「油每個月3000」,第8 項則記有「把有機蔬菜黑毛豬 水果土雞每星期一次送台中」,第10項則又將「水費1500元 」計入,是各該項目顯多重複。
④、而且,很多項目是不可能每個月需要支出的,例如,第5 項 汽車的大保養2 萬、小保養4000元;又例如第6 項的換眼鏡 、襯衫、西裝褲及家居服,誠難想像每個月換一副眼鏡,買 一套衣服褲子而固定支出1 萬5000元。
㈡、再者,原證四號的支出概算表,是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就 讀醫學院期間原告租一棟三層樓,購買全套家具供其與同居 女友居住使用,被告補習4 年,就讀大學牙醫系7 年連同同 居女友之生活費用,總共11年,原告花費約2000餘萬元」時 所檢附,其項目、內容與前揭「甲○○在大學時代的花費」 所示大同小異,但金額卻一為1880萬元,一為2050萬5000元 ,倘若為真,則何以有如此鉅額差異?惟不論何者,均係原 告片面製作,其目的無非在為系爭協議書上所載5012萬元的 由來自圓其說,但無論如何,原告顯難說服吾人接受以下的 疑問:何以在簽訂系爭協議書的86年5 月16日,原告即預知 剛就讀醫學院一年級的被告至畢業時的全額花費若干?(二)關於甲○○就讀大學期間合理的花費:
㈠、學費部分:
關於86年至91年間就讀中山醫學院牙醫系每學期的註冊學雜 費用,並非被告支出亦未保留憑證,經向學校查詢的結果, 亦表示已經銷毀而無所獲,而以95年至98年該校牙醫系每學 期的學雜費用均低於6 萬6000元以下,為方便計算擬統一以 6 萬6000元為準(86年至91年的學雜費應較95年為低),是 被告就讀中山醫學院期間的學雜費一年為13萬2000元,6 年 總計為79萬2000元。
㈡、生活費部分:
①、雖然,原告所主張的花費均屬虛構,而不足採信,惟被告就 讀中山醫學院6 年期間確有生活上支出的需要,則無可否認 ,爰依行政院主計處所統計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作為計算的標準。
②、經查,被告於86年至91年間就讀位於台中市的中山醫學院, 依前開支出表所示,台中市地區86年至91年每人每月平均月 支出依序為1 萬5427元(86年)、1 萬5789元(87年)、1



萬6846元(88年)、1 萬5620元(89年)、1 萬7319元(90 年)及1 萬6159元(91年),是被告在此6 年間生活的總花 費應為116 萬5920元。
年 度 月消費額 年消費額 總 計
86年 1萬5427元 18萬5124元
87年 1萬5789元 18萬9468元
88年 1萬6846元 20萬2152元
89年 1萬5620元 18萬7440元
90年 1萬7319元 20萬7828元
91年 1萬6159元 19萬3908元
116萬5920元
七、被告自97年5月間起即陸續按月寄2萬元給原告,核計業已清 償46萬元。總計6年生活費用116萬5920元,加學費79萬2000 元,再合除被告已清償之46萬元,合計被告尚應給付原告14 9萬7920元。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叁、兩造不爭之事項
一、兩造為母子關係,原告為被告之母。
二、兩造於86年5月16日簽有如附件一所示之文件。肆、得心證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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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