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
叁仟壹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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