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16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偉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翠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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