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9年度,162號
SCDV,99,竹簡,162,201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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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16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偉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翠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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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