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92號
SCDV,99,司拍,92,201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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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龍其祥律師即黃鎮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鎮欽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 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 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600,000元之本金 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12月25日起至125年12 月 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嗣相對人黃鎮欽於95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 5,5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 ,自95年12月29日起至115年12月29日止每月償還一次,前 36期按月計息,自第37期起分204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黃鎮欽僅繳清至97年12月 20日之利息,其後即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5,500,000元, 及自97年12月2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黃鎮欽於98年1月3日死亡, 經本院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選任龍其祥律師為黃鎮欽之 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放款明細表一件、98年度司財 管字第13號裁定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4月14日新院燉民政 99司拍92字第0809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9年4月16日合法送達 ,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 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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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