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1年度,148號
NTDV,91,催,148,2002043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陳素霞即朝昇企業社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蔡瑞哲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八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義成工廠股份有限公│0000000 │壹萬捌仟零陸拾伍│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  │
│ │投分行      │司        │        │元       │           │  │
└─┴─────────┴─────────┴────────┴────────┴───────────┴──┘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新聞紙一日,否則不生效力,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公告(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記部份不必刊
  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