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
99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
年4 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李佩玲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自民國79年7 月起迄今,先後擔任新竹縣竹東鎮○○ 路○段81 號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下 稱竹東榮民醫院)家庭醫學科主治醫師及嘉義縣竹崎鄉灣橋 村石麻園38號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灣橋榮民醫院( 下稱灣橋榮民醫院)副院長,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明知病 患需到院實際就診並依巴氏量表進行評估,始能製作醫療紀 錄及為病患開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病症暨失能 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下稱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 量表),詎其為使如附表二所示病患順利取得合格之病症暨 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減少評估程序,與附表二所示 病患、申請人及仲介人員等人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之犯意(其他共犯均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 偵查中),於95年7月至96年11 月間,由附表二所示仲介人 員向病患或其家屬收取病患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 )及金額不詳之代辦費用,其後即於附表二所示「病患未實 際到醫院就診日期」欄所示日期,持病患之健保卡為病患掛 號,以不詳代價商請甲○○為病患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 書及巴氏量表。甲○○於病患未實際到院接受看診之情形下 ,於附表二「病患未實際到醫院就診日期」欄所示時間在竹 東榮民醫院或灣橋榮民醫院填載不實門診紀錄單,製作虛偽 之門診紀錄,以形式上符合醫院規定之評估程序,足生損害 醫療紀錄之正確性,並使中央健康保險局溢付竹東榮民醫院
如附表二所示之健保給付。甲○○明知其並未對附表二所示 之病患為6 個月以上之診察,竟在附表二「開立不實巴氏量 表日期」欄所示時間,在附表二所示病患之巴氏量表之「各 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上勾選病患有「 其他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病況且健康功能狀 況不良者,經六個月觀察病情穩定」,以此方式配合填具不 實之巴氏量表(附表二所示之病患,因曾到院進行評估,故 無法判定甲○○為其等所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申 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係屬不實),再由竹東榮 民醫院及灣橋榮民醫院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附表「向長期照 護管理中心申請日期」欄所示時間將上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 明書連同不實之巴氏量表郵寄至附表二所示之長期照顧管理 中心以行使之,致生損害於醫療紀錄之正確性。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215 條、第21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四、附記事項:
被告甲○○應於99年4 月27日前捐款新臺幣20萬元予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被告甲○○已於99 年4 月21日捐款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公益團體, 有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影本1 紙附於本院卷宗可查)。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李佩玲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 主 文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
│ 1 │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
│ 2 │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
│ 3 │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
│ 4 │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
│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二:
┌─┬───┬───┬──────┬───┬───┬──────┬──────┬─────┬─────┬──────┬────┬────┐
│編│醫師 │病患就│仲介公司 │病患 │申請人│病患未實際到│醫院收到 │健保給付實│有無開立不│開立不實巴式│向長期照│備 註 │
│號│ │診醫院│仲介人員 │ │ │醫院就診日期│不當健保 │際付款日期│實診斷證明│量表日期(即│護管理中│ │
│ │ │ │ │ │ │ │給付利益 │ │書及申請聘│未對病患為 6│心申請日│ │
│ │ │ │ │ │ │ │之金額 │ │僱外籍看護│月以上評估,│期 │ │
│ │ │ │ │ │ │ │ │ │基本資料傳│卻在巴式量表├────┤ │
│ │ │ │ │ │ │ │ │ │遞單 │上為如此之勾│長照中心│ │
│ │ │ │ │ │ │ │ │ │ │選之日期) │名稱 │ │
├─┼───┼───┼──────┼───┼───┼──────┼──────┼─────┼─────┼──────┼────┼────┤
│一│甲○○│竹東榮│詠鴻國際人力│黃千枝│黃明月│95年9月6日 │218元 │95年12月7 │無 │95年9月1日 │95年9 月│(參97偵│
│ │ │民醫院│仲介有限公司│(97偵│(97偵│ │ │日 │(因病患曾│ │8日 │7254號影│
│ │ │ │業務員苗秀玲│5898)│5898)│ │ │ │到院評估過│ ├────┤卷) │
│ │ │ │(97偵7254)│ │ │ │ │ │) │ │新竹市長│ │
│ │ │ │ │ │ │ │ │ │ │ │期照顧管│ │
│ │ │ │ │ │ │ │ │ │ │ │理中心 │ │
├─┼───┼───┼──────┼───┼───┼──────┼──────┼─────┼─────┼──────┼────┼────┤
│二│甲○○│竹東榮│廣富全球國際│黃林桂│蕭金菊│95年7月4日 │174元 │95年12月7 │無 │95年7月12日 │95年7 月│(參97偵│
│ │ │民醫院│有限公司 │蘭 │(97偵│ │ │日 │(因病患曾│ │19日 │7255號影│
│ │ │ │業務員周慧美│(97偵│5900)├──────┼──────┼─────┤到院評估過│ ├────┤卷) │
│ │ │ │(97偵7255)│5900)│ │95年7月12日 │219元 │95年12月7 │) │ │新竹縣長│ │
│ │ │ │ │ │ │ │ │日 │ │ │期照顧管│ │
│ │ │ │ │ │ │ │ │ │ │ │理中心 │ │
├─┼───┼───┼──────┼───┼───┼──────┼──────┼─────┼─────┼──────┼────┼────┤
│三│甲○○│灣橋榮│展林有限公司│陳彭保│陳范鵬│96年10月23日│無(未申報)│ │無 │96年10月30日│96年11月│(參97偵│
│ │ │民醫院│業務員葉春蓮│雲 │(97偵│ │ │ │(因病患曾│ │8日 │6706號影│
│ │ │ │(97偵6706)│ │8488)│ │ │ │到院評估過│ ├────┤卷) │
│ │ │ │ │ │ │ │ │ │) │ │南投縣長│ │
│ │ │ │ │ │ │ │ │ │ │ │期照顧管│ │
│ │ │ │ │ │ │ │ │ │ │ │理中心 │ │
├─┼───┼───┼──────┼───┼───┼──────┼──────┼─────┼─────┼──────┼────┼────┤
│四│甲○○│灣橋榮│明新國際人力│劉月英│張瑞雄│96年11月6日 │無(未申報)│ │無 │96年11月13日│96年11月│(參97偵│
│ │ │民醫院│資源有限公司│(97偵│張瑞昌│ │ │ │(因病患曾│ │20日 │6708號影│
│ │ │ │業務員李勝雄│6708)│(97偵│ │ │ │到院評估過│ ├────┤卷) │
│ │ │ │(97偵6708)│ │6708)│ │ │ │) │ │新竹縣長│ │
│ │ │ │ │ │ │ │ │ │ │ │期照顧管│ │
│ │ │ │ │ │ │ │ │ │ │ │理中心 │ │
│ │ │ │ │ │ │ │ │ │ │ │ │ │
├─┼───┼───┼──────┼───┼───┼──────┼──────┼─────┼─────┼──────┼────┼────┤
│五│甲○○│竹東榮│茂華人力資源│齊英 │齊占翔│無 │無 │ │無 │95年7月24日 │95年7 月│(參97偵│
│ │ │民醫院│管理顧問有限│ │(97偵│ │ │ │(因病患曾│ │27 日 │6702號卷│
│ │ │ │公司 │ │6702)│ │ │ │到院評估過│ ├────┤) │
│ │ │ │負責人陳基勝│ │ │ │ │ │) │ │新竹縣長│ │
│ │ │ │ │ │ │ │ │ │ │ │期照顧管│ │
│ │ │ │ │ │ │ │ │ │ │ │理中心 │ │
├─┼───┼───┼──────┼───┼───┼──────┼──────┼─────┼─────┼──────┼────┼────┤
│六│甲○○│灣橋榮│楨宏人力仲介│謝英妹│鍾金源│無 │無 │ │無 │96年9月11日 │96年9 月│(參97偵│
│ │ │民醫院│有限公司 │(97偵│ │ │ │ │(因病患曾│ │14 日 │6701號卷│
│ │ │ │業務員黃建暉│6701)│ │ │ │ │到院評估過│ ├────┤) │
│ │ │ │ │ │ │ │ │ │) │ │新竹縣長│ │
│ │ │ │ │ │ │ │ │ │ │ │期照顧管│ │
│ │ │ │ │ │ │ │ │ │ │ │理中心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