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鋐鳴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56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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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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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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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太隆興業股│華南商業銀│97年9月2日 │16,38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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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太隆興業股│華南商業銀│97年9月2日 │8,19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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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太隆興業股│華南商業銀│97年9月2日 │31,5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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