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林宜燕林慶忠之繼.
林群森林慶忠之繼.
林稟登林慶忠之繼.
兼 共 同
共同代理人 林秀玉林慶忠之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44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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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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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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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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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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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9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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