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沈昌錡律師
被 告 甲 ○
丁○○
金永和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