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763號
PCDV,99,補,763,201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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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沈昌錡律師
被   告 甲 ○
      丁○○
      金永和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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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永和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